《任择议定书》规定了初次提交的时限。 申诉必须在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后一年内提出,除非申请人能够证明不可能这样做。
如果同一事项已由委员会审议,或已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下审议或正在审议,则申诉不可受理。
如果委员会认为这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委员会可以决定邀请申诉人和(或)据称的受害者以及有关缔约国的代表亲自或通过录像或电视会议对案件是非曲直问题作出进一步的澄清或答复。 所有听证会均以非公开形式举行。 对据称受害者的听讯不会在国家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举行,除非据称受害者提出要求,而且委员会认为这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 在据称受害者的听讯中,委员会保证使用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程序,并确保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适当考虑他们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