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尊重儿童权利。 主要义务载于《公约》第一部分(第1至41条)及其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卖淫的任择议定书。
儿童色情制品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 2011年12月19日通过的《来文程序任择议定书》规定了《公约》的申诉机制。 这是一项对《公约》及其两项主要任择议定书缔约国开放的单独条约。 已成为来文程序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承认,儿童权利委员会是一个由18名独立专家组成的小组,每年举行两次会议,有权受理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就据称侵犯其根据《公约》及其两项主要任择议定书所享有的权利提出的申诉。 2013年1月委员会通过了适用于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申诉的议事规则。
申诉可由声称是违反《公约》和(或)其主要任择议定书的受害者的个人或个人团体提出,而不论申诉所针对的缔约国是否承认他们的法律行为能力。 投诉也可由其指定的代表或代表指称的受害者明确同意的其他人提出。 根据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果有人怀疑,尽管受害者同意,但代理可能是不当压力或胁迫的结果,委员会可要求提供更多的资料或文件,包括从作为第三方的来源提供的资料或文件,证明代表据称的受害者提出申诉不是不当压力或胁迫的结果,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
可以在没有这种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代表据称的受害者提出控诉,但申诉人必须证实他的待遇,委员会承认这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 在可能的情况下,可将投诉通知被指控的受害人,并根据她的年龄和成熟程度适当考虑她的意见。
委员会可以帮助友好地解决向它提出的控诉。 友好解决应以尊重《公约》和/或其主要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为基础。 委员会不接受不以尊重这种义务为基础的友好解决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