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程序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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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择议定书》规定了向委员会提出申诉的时限。 申诉必须在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后一年内提出,除非提交人能够证明不可能这样做。

委员会在收到申诉后,在就案情作出决定之前,可随时注意到其他联合国机构、专门机构、基金、方案和机制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人权保护系统提供的有助于审议案件的有关材料,但委员会必须向缔约国提供参与人和申请人有机会就这些材料提出评论意见。

在审议申诉时,委员会审议了缔约国为落实《公约》规定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是否适当。 在这样做时,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有权采取一些可能的政策措施来实现这一目标。

2.委员会可请缔约国在关于《公约》一般执行情况的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为回应委员会的意见、建议或友好解决协定而采取的任何措施。

报告是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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