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在其现有资源的最大限度内个别地和通过国际援助与合作采取措施,以确保逐步充分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008年12月10日通过的《任择议定书》规定了《公约》的申诉机制。 这是一项对《盟约》缔约国开放的单独条约。 已成为《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承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是一个由18名独立专家组成的小组,每年举行两次会议,有权受理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就其根据《公约》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指控提出的申诉。 2012年委员会通过了适用于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申诉的暂行议事规则。
根据《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可促进在程序的任何阶段并在就案情作出最后决定之前友好地解决提交给它的申诉。 友好和解程序是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保密的。 如果委员会认为所审议的问题不大可能得到解决,或者任何一方不同意适用这种程序,决定终止这种程序,或者没有表现出在尊重《公约》规定的义务的基础上实现友好解决的必要意愿,委员会可以停止促进友好解决程序的努力。
在双方明确同意友好解决后,委员会作出决定,说明事实和达成的解决办法。 在所有情况下,友好解决应以尊重《公约》规定的义务为基础。 如果没有达成友好解决,委员会将继续按照通常的程序审议申诉。
根据《任择议定书》,缔约国必须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其管辖下的人不因就提交委员会的申诉向委员会提出的来文而受到任何形式的虐待或恐吓。 如果委员会收到缔约国未能履行这项义务的可靠资料,它可以要求缔约国作出澄清,并采取措施结束这种情况。
如果申诉没有明显侵犯提交人的权利,委员会可在必要时拒绝审议申诉,除非委员会认为申诉引起了一个具有普遍重要性的严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