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2月18日通过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缔约国有义务保护和保障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一整套权利。 主要义务载于《公约》第二至第六部分(第7至71条)。 《公约》为提交和审议个人申诉规定了自己的机制。 缔约国可根据第七十七条作出声明,承认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的权限,该委员会是一个由14名独立专家组成的小组,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审议个人或个人团体就指称侵犯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提出的申诉。 提交和审议个人申诉的机制将在《公约》10个缔约国根据其第77条作出声明后生效。 由于《公约》规定的申诉机制尚未生效,委员会尚未制定关于个人申诉的议事规则和惯例。
申诉机制生效后,受根据第七十七条作出声明的缔约国管辖的人(或代表他们行事的人)可向委员会提出申诉,指称缔约国侵犯了《公约》所载的个人权利。
如果同一问题已经或正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下审议,则该申诉将被视为不可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