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0日通过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规定缔约国有义务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并打击强迫失踪罪有罪不罚现象。 主要义务载于《公约》第一部分(第1至25条)。 《公约》规定了提交和审议个人申诉的机制。 缔约国可根据第31条发表声明,承认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是一个由10名独立专家组成的小组,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审议在其管辖下的个人关于有关国家侵犯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的指控的申诉。
委员会有权只审议《公约》生效后开始的强迫失踪案件。 如果一国在《公约》生效后成为缔约国,该国对委员会的义务只涉及《公约》对该国生效后开始的强迫失踪。
委员会应与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区别开来,该工作组是当时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于1980年设立的一个由五名独立专家组成的机构。 工作组审查了据称在世界任何地方发生的强迫失踪案件。 然而,与委员会不同的是,工作组的主要任务不是监测《公约》在缔约国的执行情况,而是协助亲属确定其失踪家庭成员的命运和下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