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必须以书面或其他形式提交,以便将其内容的清晰书面副本转交缔约国。
一项申诉将被宣布不可受理,不仅如果同一问题正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下审议,而且如果它已经在这一程序下或委员会本身下审议。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适用《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2条规定的标准,承认申诉人或据称受害人的法律行为能力,而不论申诉所针对的缔约国是否承认这种法律行为能力。
委员会可根据议事规则,通过联合国秘书长,从联合国系统内各组织或其他机构收到可能有助于审议申诉的任何文件。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确保程序上的平等,每一缔约方将有机会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就这些文件或资料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