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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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3日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促进残疾人充分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并载明缔约国为确保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和实际执行而承担的义务。

同日通过的《任择议定书》规定了根据《公约》提交和审议申诉的机制。 这是一项对《公约》缔约国开放的单独条约。 已成为《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承认,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是一个由18名独立专家组成的小组,每年举行两次会议,有权受理其管辖范围内声称是违反《公约》条款行为受害者的个人提出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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