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12月18日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保障所有妇女不受歧视的权利,并载有缔约国为确保这项权利的法律和实际执行而承担的义务。
主要义务载于《公约》第一至第四部分(第1至16条)。
1999年10月6日通过的《任择议定书》规定了《公约》的申诉机制。 这是一项对《公约》缔约国开放的单独条约。 已成为《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承认,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是一个由23名独立专家组成的小组,每年举行三次会议,有权受理在其管辖下声称是《公约》所规定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者的申诉。
委员会根据申诉程序审议的申诉涉及以下问题:国家当局没有为家庭暴力的妇女受害者提供充分保护;强迫绝育;影响妇女获得公平审判权利的陈规定型观念;缺乏关于因医疗原因堕胎的法律和条例;拘留条件,没有考虑到妇女的特殊需要;或怀孕方面的医疗照顾不足,导致受害者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