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申诉将被宣布不可受理,不仅是在另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下审议的情况下,而且如果同一问题过去已经在这种程序下作出决定(见《公约》第22条第4款(a)项)。). 此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规定,如果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之后的时间过长,使委员会或缔约国对申诉的审议过于复杂,则申诉可被驳回为不可受理。
在审议案件期间,委员会可根据其议事规则,邀请当事各方参加具体的非公开会议,对有关申诉案情的问题作进一步澄清或答复。 但是,此类案件属于例外情况,如果申请人不能亲自出席会议,这并不影响案件的审议。
如果委员会通过其行动或指称的行动得出结论,例如,如果某人即将被驱逐到一个可能面临酷刑危险的国家,该国已违反或可能违反其作为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委员会应将其决定送交该缔约国,并请该缔约国在90天内提供有关建议执行情况的资料。
根据所提供的资料,委员会应根据其后续程序采取认为必要的后续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