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于1984年12月10日通过。 它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除其他义务外,还要求缔约国在有严重理由相信有遭受酷刑的危险的情况下,不得将人送回该国。 它还规定了若干措施,以确保酷刑行为无论在何处发生,都得到适当调查和惩罚。
主要义务载于《公约》第一部分(第1至16条),受理和审议申诉的机制载于第22条。 缔约国可根据本条声明,它们承认禁止酷刑委员会是一个由10名独立专家组成的小组,每年举行两次会议,有权审议个人关于据称侵犯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的申诉。
寻求庇护者提出了大量申诉,声称如果他们被驱逐到原籍国,他们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 因此,委员会必须确定,在驱逐有关人员的情况下,被提出申诉的国家是否可能违反《公约》第3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