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盟约任择议定书》提出的申诉,乍一看包含必要的内容,提交给新来文和临时措施委员会特别报告员,由他决定是否应登记该案并转交缔约国征求意见。 鉴于向委员会提交的申诉数量众多从最初提交申诉到委员会作出最后决定的时间段可能为数年。
根据《任择议定书》,向委员会提出申诉没有时限。 然而,为了防止在这方面可能出现的滥用行为,委员会在其议事规则中列入了一项关于延迟提交的单独规则。 根据现行规则第96(c)条,迟延提交并不自动构成滥用提交申诉的权利。 但是,如果申请人在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后五年后或在适用情况下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完成后三年后提出申诉,则可能发生这种滥用,除非有理由证明拖延是合理的,同时考虑到有关案件的所有情况。
如果另一个国际调查或解决机制在同一时间审议同一问题,人权事务委员会就不能审议申诉。 一些缔约国提出保留意见,目的是排除委员会的权限,不仅是对已经审议的案件,而且对另一国际机制已经审议并已作出决定的案件。 委员会认为,人权理事会的申诉程序、特别报告员或工作组不是这样一种机制。 因此,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的申诉如果也提交人权理事会的其中一个机制,则不会宣布不予受理。
至于究竟什么是"同一问题",委员会认为这意味着相同的申请人、相同的事实和相同的基本权利。 如果《盟约》规定更广泛的保护,已提交另一国际机制的事实可提交委员会。 此外,其他国际机制基于程序理由驳回的申诉不被认为是根据案情审议的;因此,可以将同样的事实提交委员会。
人权事务委员会确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即它不能审议在《任择议定书》对有关缔约国生效之前发生的事实。 因此,委员会将审议关于在《议定书》生效日期之前发生的事实的申诉,如果在该日期之后作出了适当的法院决定或任何其他国家决定,证明这些事实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