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涵盖广泛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如生命权、公平审判权、言论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禁止歧视。
可在人权事务委员会援引的个人权利载于《盟约》第三部分(第6至27条)。
《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规定了提出和审查指控违反这些条款的机制,这是一项对《公约》缔约国开放的单独条约。 已成为《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承认,人权事务委员会是一个由18名独立专家组成的小组,每年举行三次会议,有权受理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就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指控提出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