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在非公开会议上审议每一个案件。 虽然有些委员会的议事规则规定了部分口头听讯,但实际上,申诉只能根据申诉人和缔约国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审议。 因此,在实践中,不接受当事人的口头陈述或音频或视听证据。
委员会也不试图进行独立的事实核查,只使用当事方提供的信息。
作为一般规则,为了加快程序,委员会同时审议与申诉可否受理和案情有关的问题。 之后是上述一般程序,即在收到和登记来文后,将来文转交有关缔约国,以便它有机会提出意见。 然后,申请人有机会就该国的意见发表评论,之后,案件通常已准备好供可受理性和案情委员会审议。 然而,在有些情况下,委员会决定首先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委员会认为申诉可以受理的情况下,才请缔约国就案情提交意见。 无论如何,申请人将有机会就缔约国陈述的案情发表意见。
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同时转交申请人和缔约国。 如果委员会的一名或多名成员得出的结论与多数成员不同,或者可能出于不同的原因得出相同的结论,则可以对本决定提出反对意见。 关于是非曲直的最后决定(通常称为考虑)或关于不予受理的决定的案文全文张贴在人权高专办网站上,作为委员会审查案件做法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