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程序的任何阶段,委员会可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因本案指控而对申诉人或据称受害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 这些措施称为临时措施。 通常,提出这种要求是为了防止以后不能取消的行动,例如执行死刑或将申请人驱逐到有遭受酷刑危险的国家。 它们并不意味着对案件的可受理性或案情作出任何决定,但是,为了使委员会认为可能对指称的受害者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在有关案件中,必须有合理的可能性根据案情被认定可受理。 如果申请人希望委员会要求采取临时措施他/她应明确说明这一点并详细解释为何需要采取这种措施的原因。
委员会在几个工作日内审议临时措施请求。 因此,任何此类请求都应在申请人试图阻止的行动得以实施之前尽早送交秘书处。
委员会可根据从申诉各方收到的表明不再需要采取临时措施的资料,终止对临时措施请求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