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九项条约之一提出的申诉只能针对满足两个条件的国家提出。 首先,它必须是规定据称受到侵犯的权利的有关条约的缔约国(通过批准或加入)。 第二,缔约国应承认监测有关条约遵守情况的委员会有权受理和审议个人的申诉。
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而言,国家承认有关委员会的权限,成为有关条约的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即通过一项单独的条约,以补充上述各公约和公约的规定。 就《禁止酷刑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而言,各国根据这些公约的具体条款通过声明承认各委员会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