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一个国家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保护和促进制度是完善的。 因此委员会考虑到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的四管齐下的任务是每个缔约国应:
确保执行那些加强有效行使这些权利的法律、政策和做法;放弃那些妨碍或淡化《盟约》所载权利的措施,或适当修改这些措施。;
缔约国不努力促进和保护这些权利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积极措施;
并根据《盟约》的规定适当考虑到缔约国为防止偏离实际实现《盟约》所载权利而提议采用的新法律、政策和做法的后果。
委员会的工作对促进许多国家行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尽管在确定直接因果关系方面有时会出现困难。 在这方面,可以举出许多例子,说明对个人申诉的审议取得了积极成果,无论是在赔偿、死刑减刑和另一种惩罚、重审、调查具体事实或缔约国恢复侵犯权利的其他形式方面。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最后决定也导致了导致违反《盟约》的法律的变化。 本年度审查的个人来文的结果载于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该报告作为大会会议正式记录补编第40号印发。
同样,在报告过程中,有许多例子表明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建议直接或间接导致了法律、政策和做法的积极变化。
在国家一级对这种影响进行大规模调查的一个例子是K.Haines和F.于2001年进行的题为"联合国人权条约在国内一级的影响"的研究("The impact of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treaties in National level")。 此外,国际法协会编写了一份关于条约机构建议对国家法院和法庭的影响的研究报告。 委员会的后续行动程序请各国全年提供关于结论性意见所载优先建议的资料,这将有助于跟踪这一领域的具体成果。 在委员会就某一问题提出建议或就个别申诉作出决定的情况下也不应忽视更广泛影响的事实而面临类似问题的其他缔约国可以利用委员会的分析 假定编写一般性评论的目的不是个别缔约国,也具有类似的效果。 同样,在通过新的法律或政策以遵守或符合《公约》规定等其他条约之前,建立程序"核实"新的法律或政策,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之前加以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