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的会议期间会发生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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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开始时,委员会在非公开会议上听取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其他机构的代表的发言,他们希望提供关于其报告正在审议的国家的资料。 委员会通常在非正式的午餐时间会议上了解民间社会代表的意见,他们希望向委员会成员通报某些问题,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然后,委员会与有关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公开和建设性对话,审议每一份报告。 该代表团通常包括代表该国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的缔约国大使和其他外交人员,以及主管与《盟约》有关事项的政府部门和机构的代表。 一个代表团包括部长、政府部门负责人以及民间社会和少数群体的代表并不罕见。 委员会审议初次报告通常需要一天半的时间,随后的定期报告将在两次半天的会议上审议。 审议工作首先就缔约国代表团的报告作了介绍性发言,其中经常包括对问题清单的答复。 委员会成员然后向代表们提出问题,以便获得或加深关于缔约国落实和实际实现《公约》所载权利的资料。 与此同时,经常会提出问题,这些问题在问题清单的答案中没有完全涵盖。

通常,向国家代表提问的责任在于相关CCGS的成员,尽管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也有机会这样做。

委员会与缔约国代表团就各种问题进行的对话可以分几个阶段进行。

如果可能的话,还组织了下午的第一次会议和第二天上午的第二次会议,以便代表团能够在晚上收到缔约国当局的资料和澄清。 对话结束后,通常会给代表团一些时间向委员会提供补充资料。

对话结束后,委员会就有关报告编写详细的结论性意见。

结论性意见决定于1992年编写,其中包括对话的结果和委员会的结论,这使它们成为监测某一国家人权情况的有用工具。

国别报告员在有关国家协调小组成员的协助下,负责编写结论性意见草案,分发给委员会所有成员征求意见,然后提交讨论,并建议委员会在全体会议上通过。 结论性意见是关于缔约国执行《公约》的积极和消极方面的协商一致批准的评论。 通常,它们分为以下部分:导言,积极因素,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结论性意见往往侧重于最后一节,在该节中,委员会关注的问题附有其关于解决这些关注的措施的建议。

最后一段规定了向委员会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

结论性意见有双重目的:协助该国编写今后的报告,并协助委员会确定今后报告中要处理的关键问题。 所有结论性意见均可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条约机构数据库中查阅(http://www.unhchr.ch/tbs/doc.ns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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