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委员会成员发挥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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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成员以个人身份工作,而不是作为其政府的代表。 这确保在委员会开展的活动框架内尊重政治公正。 为了确保其成员的管理行为达到最高标准,委员会通过了适当的道德准则。 此外,委员会议事规则(CCPR/C/3/Rev.7)载有其中一些内容。 因此,在形式和实质方面都创造了公正的保证。 例如,委员会的一名成员不参加对其国民所提交的定期报告的审议,也不参加对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的通过。 委员会的一名成员也不参加对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针对他的国家的控诉的讨论。 如果出于任何原因对某一特定问题存在偏见表示关切,委员会有关成员可拒绝参加审议该问题的会议。

委员会成员选举委员会主席团成员,任期两年。 其中包括全面负责组织委员会工作的委员会主席、三名副主席和一名负责编写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报告员。 此外,目前有三名特别报告员被委员会任命了一段类似的时间,负责执行具体任务。 它们是:

新来文特别报告员,其职责包括登记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新申诉,并审议初步性质的问题,特别是与采取临时保护措施有关的问题,这些措施是防止委员会面前案件发生无法弥补的损害所必需的;

《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负责监测委员会就个别案件的案情所作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

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问题特别报告员根据委员会的新程序,必须对委员会审议的个别会员国的报告采取后续行动(见下文)。

在选举这些官员时考虑到各种因素,包括公平地域和语言分配的可取性。 委员会由联合国秘书长提供的设在瑞士日内瓦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秘书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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