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任择议定书是程序性的,为委员会提供了一个机制,以便在必要时,在考虑到第一和第二部分的规定的情况下,受理和审议指称违反《公约》的个人申诉,即违反第三部分规定的实质性权利的行为。 顾名思义,本议定书不具有约束力,但在《公约》缔约国成为《议定书》缔约国后,在缔约国管辖下的任何人都可以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但须有任何允许的保留)。 申诉程序不限于位于国家领土上的公民或个人,适用于直接受国家当局行使权力管辖的所有人。 例如,居住在国外的缔约国公民,如果该国拒绝向其签发护照,则有权向委员会提出申诉。
《议定书》第1、2、3和5条规定了申诉在审议其有效性或案情之前必须满足的直接和间接受理要求。 《议定书》第4条规定了与审议申诉有关的主要程序要求。 根据第6条委员会向大会提交年度报告说明其与审议申诉有关的活动第7至14条载有关于加入、其生效、通知程序、修正、退约等的标准保护和技术规定。 第10条同《盟约》本身一样,设想《议定书》毫无例外地也适用于联邦各州的所有部分。 第12条允许缔约国退出《任择议定书》。
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的宗旨体现在其作为"旨在废除死刑"的议定书的全文标题中。 第1条所载的唯一实质性条款明确规定,在缔约国管辖下的任何人都不得判处死刑,各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废除死刑。
在符合某些程序要求的情况下,第2条只允许一项保留,即对在战时犯下最严重的军事性质罪行承认有罪后在战时适用死刑的保留。 第6条规定,不得克减这些条款,作为实质性条款,这些条款作为《公约》的附加条款适用。 关于《议定书》,第3-5条规定了类似的报告程序和申诉程序,下文就《公约》以及根据《第一任择议定书》提出申诉进行讨论。
最后第7至11条载有上文讨论的关于联邦国家的规定以及与生效、修正等有关的普遍接受的条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