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该公约的案文是在1966年通过的,但又过了十年,才有35个国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直到1976年3月23日,该公约才对这些国家生效。 截至2004年6月,又有117个国家成为《公约》缔约国,导致目前共有152个国家成为《公约》缔约国。 所有条约缔约国的最新名单可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条约机构数据库(http://www.unhchr.ch/tbs/doc.nsf ),以及在联合国条约集内:http://untreaty.un.org (只适用于订户)。
一个国家如何同意接受条约的条款,特别是《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约束?
一个国家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成为条约的缔约国。
首先,它可以签署一项条约,之后,根据国际法准则,国家不能违背条约的目的和宗旨行事。 签署后批准。 在交存批准书后,国家正式宣布打算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 此外,国家可以加入条约。 非签署国同意受其义务约束的加入相当于批准。 作为一项规则,有关条约规定在批准或加入之日之后的一小段时间内,国家才实际承担本条约规定的义务。 在协议的情况下,这段时间是三个月。 关于这些程序的更多资料载于联合国法律事务厅《条约手册》,可在以下网址查阅:http://untreaty.un.org/ola-internet/Assistance/handbook_eng/hbframeset.htm ...
《盟约》缔约国也可成为其任择议定书一项或两项的缔约国。 第一项任择议定书建立了一个制度,根据该制度,人权事务委员会可以受理和审议声称其人权受到侵犯的个人提出的申诉,而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则废除了缔约国的死刑。 第一项任择议定书也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目前有104个缔约国,而第二项任择议定书有53个缔约国,于1991年7月1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