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诉荷兰王国案。 2025年2月17日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意见。 第162/2020号电文。
2020年,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荷兰王国。
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她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六条所享有的权利,将沉重的经济负担作为归还出生姓名的条件。 委员会发现有违反《公约》的行为。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对妇女的歧视是指"任何基于性别的区别、排斥或限制,其目的是削弱或取消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领域的平等权利、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基础上,不论其婚姻状况如何,承认、享有或行使妇女的权利。" 这一定义包括间接歧视,这种歧视发生在看似中立的法律规范或无意歧视的规则导致不成比例地影响妇女权利享受的后果时。 委员会注意到,对妇女的间接歧视发生在法律、政策、方案或做法似乎对男子和妇女是中立的,但实际上对妇女有歧视性后果,因为采取看似中立的措施并不能消除以前确定的因素。 不平等。 委员会还注意到,由于拒绝承认结构性和历史歧视模式,以及男女权利和机会不平等,间接歧视会加剧现有的不平等现象(《意见》第9.4段)。
提交人通过缔约国没有争议的统计数据证明,2014年至2018年期间,在离婚后要求更改姓氏的申请人中,100%是女性,这表明现行立法对性别差异的影响。
委员会注意到,妇女权利的实现应通过利用一切适当手段促进事实上或基本的平等来实现。 还注意到,在法律和实践中,在其他类似的情况下,不同的待遇是合理的,以避免间接歧视(《意见》第9.6段)。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注意到,对于特定类别的人,即某些罪行的受害者,已经存在要求支付更改姓名费用的例外情况。 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没有解释为什么为了消除对妇女的间接歧视,不能对妇女在离婚后申请更改姓名(返回出生时的姓名)作出例外(意见第9.6段)。
缔约国剥夺了提交人与男子的平等待遇,并间接歧视了提交人,迫使提交人支付一笔费用,这对处于其社会经济状况的人来说是非常高的,这对提交人在离婚后完成返回出生姓名的程序构成了障碍(意见第9.7段)。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缔约国未能证实向离婚妇女更改姓名收取的费用是必要和相称的。 委员会还得出结论,支付费用的要求对希望在离婚后重新获得出生姓名的妇女造成了事实上的歧视性负担。 缔约国没有履行《公约》第16条第1款(g)项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