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和其他人诉澳大利亚案。 2024年10月31日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意见。 第2749/2016号来文。
2016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澳大利亚。
提交人是未成年人,声称澳大利亚侵犯了他们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享有的权利,因为他们被转移到瑙鲁近海区域过滤中心以及在那里受到的待遇。 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利受到侵犯。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法律立场:"任意性"的概念不应等同于"非法性"的概念,而应更广泛地解释,包括不可接受,不公正,不可预测性和不遵守正当程序的 移民管制过程中的拘留本身并不是任意的,但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和相称性为其辩解,并应经过一段时间的审查。 作出的决定应考虑到每个具体案件的情况,不应属于涉及范围广泛的人的强制性规则的性质;与此同时,应考虑是否可能采取不那么严格的措施来实现同样的目标,例如登记、保证或防止逃跑的其他措施;此外,这种决定应定期重新评估和司法审查(考虑因素第10.3段)。
委员会提及其关于自由和人身完整的第35(2014)号一般性意见第18段该段指出除作为最后手段和尽可能短的适当时间外儿童不受剥夺自由同时考虑到 他们的拘留并考虑到他们的极端脆弱性和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的照顾需要(考虑因素第10.4段)。
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九条第4款对拘留合法性的司法审查不能仅限于核查国家立法的遵守情况,而应包括在拘留不符合《公约》规定,特别是第九条第1款(《意见》第10.6段)的情况下下令释放的可能性。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评估:缔约国出台了一项政策,将2012年8月13日之后通过海上非法抵达澳大利亚的难民转移到其中一个在瑙鲁或巴布亚新几内亚设有区域过滤中心的国家,以考虑他们的保护请求。 缔约国拨出资金用于拘留移民,被授权参与拘留设施的管理和监测,选定负责(直接或通过分包商)建筑、安全、社会和医疗服务以及在移民拘留中心提供其他服务的公司,并提供瑙鲁警察服务,帮助执行移民拘留措施。 鉴于上述所有因素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对工作的高度控制以及对瑙鲁区域过滤中心工作的影响相当于2014年期间的这种有效控制当时提交人在该中心 委员会还得出结论,这些控制因素超出了一般的依赖和支持,将提交人移交瑙鲁并没有取消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对他们承担的义务。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被拘留在瑙鲁区域过滤中心期间,属于缔约国的管辖范围。 因此,委员会的结论是,《公约》第二条和《任择议定书》第一条并不构成障碍,因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提出的关于他们被拘留在瑙鲁地区过滤中心的申诉是可以受理的(《意见》第9.9段)。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公约》各缔约国承诺尊重和确保其境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以个人为依据证明对提交人长期持续拘留是合理的。 缔约国也未能证明,其他侵入性较小的措施不能实现同样的目标,即满足缔约国确保驱逐提交人的可能性的需要(《意见》第10.4段)。
提交人声称,他们决定前往澳大利亚,以逃避他们在本国遭受的迫害。 当他们在2013年年中至2014年年初乘船前往澳大利亚时,澳大利亚当局拦截了他们并将他们带到了圣诞岛。 从考虑事项的文本中可以看出这些儿童在2014年被转移到瑙鲁地区过滤中心之前在这个岛上度过了2至12个月的移民拘留期(考虑事项第10.4段)。
早些时候,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发现,移民拘留的内部司法审查范围不够广泛,不足以考虑个别拘留案件的是非曲直。 缔约国没有提供有关的司法先例,证明在类似情况下诉诸国家法院是有效的。 此外,它没有表明提交人可以利用这种补救办法,也没有表明国家法院有权对每一提交人的拘留是否合理作出单独的决定(考虑因素第10.6段)。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证明他们个人面临任意剥夺生命、酷刑或其他虐待的危险这将构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作为2014年将他们移交瑙鲁的必要和可预见的后果(《意见》第10.10段)。
考虑到关于未经个人评估就强制拘留移民的背景报告,包括是否采取限制性较小的措施,不安全的普遍存在,包括暴力、人满为患和接近监狱条件的条件,以及提交人作为举目无亲的未成年人缺乏机会就强制安置在移民中心的决定提出上诉,委员会认为, 提交人在瑙鲁区域过滤中心逗留期间遭到任意拘留,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和第4款享有的权利(《意见》第10.11段)。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所提出的事实表明违反了《盟约》第9条第1和第4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