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sa Gorbayeva诉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案。 2023年10月23日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意见。 第3261/2018号来文。
2018年,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控诉转达吉尔吉斯斯坦。
提交人特别声称,她遭受了警察的身心酷刑;对她的酷刑指控的调查没有奏效;司法程序被不合理地拖延,她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戊)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他们本可以证实她的证词的证人没有受到讯问,提交人也无法向提供相互矛盾的证词的证人提问。; 警察强迫她认罪,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 提交人还提到审前拘留设施的拘留条件很差。 委员会认为违反了《公约》的某些规定。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是,缔约国对任何被拘留者的安全负责,如果被拘留者有身体受伤的迹象,缔约国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它对这种伤害不负责。 委员会一再指出,这种情况下的举证责任不能仅仅由来文提交人承担,特别是因为往往只有缔约国才能获得有关资料(《意见》第7.3段)。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到其惯例,即刑事调查和随后的起诉是侵犯人权的必要补救措施,例如受《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保护的权利。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指出,在就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的虐待行为提出申诉后,缔约国必须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以使补救办法有效(考虑因素第7.4段)。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回顾其关于自由和人身完整的第35(2014)号一般性意见,根据该意见,被拘留者必须在48小时内出庭。 正如同一一般性意见所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意义上的拘留并不一定意味着国内法所界定的正式拘留(考虑因素第7.7段)。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指出,被剥夺自由的人不应经历其他的困难和困难,而不应经历剥夺自由不可避免的后果,应根据《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意见》第7.9段)给予人道待遇。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重申,参与国必须建立适当的司法和行政机制,以处理国内立法中侵犯人权的申诉。 他提到他关于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规定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第15段,他在该段中指出,缔约国不采取措施调查侵权行为指控本身可能构成对国际法的单独违反。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意见》第7.11段)。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到其关于在法院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和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第35段,其中指出,在法院剥夺被告保释权的情况下,应尽快对他们进行审判。 这是可能的。 这项保证不仅与正式提出指控和开始听证之间的时间有关,而且与就上诉作出最后决定之前的时间有关(第7段)。12的考虑)。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指出其以往的做法,根据这一做法,缔约国有责任证明任何拖延都是必要的,而且案件特别困难(《意见》第7.12段)。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的惯例,根据该惯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g"项规定,人人有权在审议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不被强迫作证或认罪,这应被解释为调查当局没有对被告施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身体或心理压力,以获得认罪。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还提请注意一个事实,即在涉及强迫供词的控诉案件中,证明被告的证词是他们自己自愿提供的责任落在国家身上(《意见》第7.13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鉴于关于提交人受伤时间的资料不一致,以及缔约国没有关于这些伤害可能来源的资料,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决定,应适当重视提交人关于其受伤原因的详细陈述。 因此,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指出,所提出的事实证明,提交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所载权利受到侵犯(《意见》第7.3段)。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关于2013年3月1日和2日单独监禁的指控以及她关于警察酷刑的指控仍然没有得到实质性审议。 总检察长办公室没有具体说明她受伤的来源。 她接受了提交人指控使用酷刑的警察的陈述,即她在2013年3月1日和2日没有被拘留,而没有询问其他可能被拘留的证人(考虑因素第7.6段)。
在本案中提交人于2013年3月1日被捕并于2013年3月4日被带到法官面前因此超过了48小时的期限(考虑因素第7.7段)。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就类似的有根据的指控一再确认,认为提交人所描述的对她的拘留条件侵犯了她获得人道待遇和尊重其性别的权利以及人的固有尊严,因此也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条第1款(第7.9段考虑)。
考虑内容如下:"所有隔离器的条件都不足,包括缺乏家具、床上用品、暖气、通风和自然照明,以及卫生和卫生条件差,包括缺乏适当的厕所和在使用厕所和淋浴时退出观察的机会。 这种拘留条件造成了提交人的健康问题,她抱怨了33次。...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拘留设施的所有工作人员都是男子。 他们是搜查和控制她的人"(考虑第7.8段)。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不能断定刑事诉讼是由行政和司法当局立即进行的(《意见》第7.12段)。
从审议的案文可以看出,"。.. 提交人于2013年3月2日被起诉经过三轮审判她的刑期仅在2016年3月29日得到确认。 虽然没有一个法庭开庭时间过长,但该案件已四次交还检察官办公室进一步调查"(考虑因素第7.12段)。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注意到,法院利用提交人的供词和其他证据来证明她有罪,尽管她声称这份供词是在胁迫下获得的(《考虑》第7.13段)。
委员会的结论:所提出的事实证明提交人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