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是Sharif Kazal诉澳大利亚。 2023年7月7日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意见。 第3088/2017号来文。
2017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澳大利亚。
提交人指出,新南威尔士州政府设立了一个独立的反腐败委员会。 根据法律,她有权调查公共部门的腐败案件。 虽然独立委员会的结论不引起刑事后果,但它影响到被调查人员的个人生活,因涉嫌参与刑事案件而玷污了他们的声誉。 提交人辩称,独立委员会举行的公开听证以及他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结论,反过来,提交人没有提出质疑的程序机会,侵犯了他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个人生活的权利。 委员会认为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规定,人人有权受到保护,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个人和家庭生活,不受任意或非法攻击其住宅的不可侵犯性或通信保密,以及不受非法攻击其荣誉和声誉。 他指出,"非法"一词的意思是"除非法律规定的情况,否则根本无法进行干涉。"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回顾,"任意干涉"的概念应确保即使是法律允许的干涉也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目标和宗旨,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合理的。 因此,对个人和家庭生活的任何干涉必须与所追求的合法目标相称,并在每个具体案件的情况下是必要的。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回顾,《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保护个人尊严和声誉,参与国必须确保为此目的通过适当的立法,并确保为每个人提供有效的保护,使其免受任何非法攻击,并对实施这种攻击者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考虑》第8.3段)。
即使在追求合法目标的过程中,对个人生活的任何干扰都必须与所设定的合法目标相称,并且在每个具体情况下都是必要的(考虑因素第8.5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独立委员会决定举行公开听证并公布其结论,其中它的结论是,尽管提交人没有机会在任何国家机构对这一结论提出质疑,但提交人试图不当地影响公职人员公正履行公务职能,而独立委员会也没有为其决定举行公开听证并公布结果提供任何理由。, 这相当于对作者隐私权的任意干涉。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在不向提交人提供正当程序保障的情况下举行公开听证的决定不能被认为是相称和必要的,以便在案件的具体情况下实现预期的目标,特别是考虑到提交人声称发表独立委员会的意见损害了他的声誉和经营家族企业的能力(第8.5段考虑)。
委员会的结论:独立委员会对提交人进行的调查及其不利的公开调查结果构成了对提交人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享有的权利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