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2日,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针对哈萨克斯坦的案件胜诉。

Заголовок: 2023年7月12日,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针对哈萨克斯坦的案件胜诉。 Сведения: 2025-04-29 10:14:23

Alexander Povstyuk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案。 2023年7月12日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意见。 第3006/2017号来文。

2017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西班牙。

提交人声称,他在警察局被非法拘留6小时而无法与家人联系,在一辆不适合他健康的汽车上被运输15小时而不停止约1 000公里的距离,以及在与他健康不相容的条件下被审前拘留构成虐待。 提交人还提请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即他的定罪是基于伪造的证据和伪证,调查和司法当局没有试图解决证人证词中的矛盾。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发现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是,拘留条件可能对残疾人造成不成比例的严重后果,这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意见》第8.1段)。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遵守某些最低拘留标准,其中包括根据《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24条为患病囚犯提供医疗和治疗。 这项义务包括确保适合残疾人的拘留条件,例如提供必要的护理和适当的医疗(考虑因素第8.2段)。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提请注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规定,被剥夺自由的人应被告知被拘留的理由,包括充分的事实理由,表明案件的案情,特别是非法行为和据称受害者的身份。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还要求遵守为被拘留者的利益提供重要保障的国内法律规范,例如拘留登记和与律师接触(《考虑》第8.3段)。

在调查过程中可能需要迅速采取行动(考虑因素第8.4段)。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指出,审前拘留应该是例外而不是规则。 审前拘留应基于一项逐案决定,即它是合理和必要的,同时考虑到所有情况,目的是防止逃跑,干扰收集证据的过程或累犯。 仅凭所称行为的严重性不能作为以审前拘留形式扩大预防措施的基础。 此外当局应定期审查这一问题以确定拘留是否仍有正当理由和必要同时考虑到可能的替代预防措施(《考虑因素》第8.5段)。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回顾其惯例,即参与国法院通常必须评估每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并适用国内立法,但可证明这种评估或适用明显武断或明显错误或拒绝司法的情况除外。 正义(《考虑》第8.7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考虑到提交人的指控,即他和他的父亲警告调查员,在一辆不适合他健康状况的汽车中长途运输会对他的健康造成危险。 根据案件档案中提供的资料,缔约国没有对此提出异议,尽管有这些警告,提交人还是被运送了大约1 000公里的距离,事先没有对这种运输与他的残疾是否相容进行任何医学评估(考虑因素第8.1段)。

从注意事项的文本可以看出,2007年,提交人因车祸而遭受脊柱骨折。 在骨折部位安装了一个板。 在这种伤害之后,任何身体活动都导致他疼痛,他用拐杖走路(注意事项第2.2段)。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发现提交人在2011年5月10日被拘留后接受了体格检查在2011年5月25日被转移到拘留设施后多次接受各种医学专家的检查并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于2011年7月12日决定拒绝体检。 从案卷中可以看出,提交人没有向国家当局提供任何医疗文件,证明他一直需要这种医疗服务,这与审前拘留是不相容的。 关于提交人的申诉,该申诉基于区域医疗中心2011年5月25日发表的一项意见,指出他需要进行紧急手术,委员会注意到,这项意见只表明需要进行选择性手术,提交人没有声称国家当局对他进行这种手术造成了障碍。 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给它的材料并未披露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情况,即提交人在与残疾不符的条件下被拘留待审(《意见》第8.2段)。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即他的妻子和邻居在他被警察拘留时在场,警察拒绝出示有关文件并解释他被拘留的真正原因,促使他的家人提出绑架申诉。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还考虑到提交人的说法,即他被拘留后3小时内没有按照国内法的要求登记。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指出,提交人在公共假期被拘留,并被立即送往另一个城市,对迅速寻找和雇用律师造成了障碍(《意见》第8.4段)。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注意到关于提交人被拘留的决定来文只附有卡拉干达地区法院2011年5月17日的决定和地区法院2011年5月26日的第2号决定。 两个法院都审查了提交人提供的医疗文件,并评估了对他的拘留是否符合他的健康状况。 至于提交人被拘留的必要性2011年5月17日的裁决表明提交人被指控犯下的罪行的严重性调查是在卡拉干达进行的而提交人住在科斯塔奈。 2011年5月26日的决定没有涉及拘留提交人的必要性。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这些简要评估不符合国际标准(《意见》第8.6段)。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指出根据2011年12月15日的判决提交人在谋杀和抢劫中有罪是根据B.的一致证词确定的R.和提交人的前狱友的证词证实了这 根据审讯协议,B.和R.一再否认他们能够查明2006年7月事件期间袭击的肇事者。 然而B.和R.在2011年4月29日和2011年5月10日即犯罪发生5年后与调查员进行审讯时明确指控提交人。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提请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即法院没有考虑这些关键证人的证词中的矛盾,甚至表示B.的证词是一致的。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照片是在B.2011年4月29日即在身份查验程序之前对后者进行审讯期间向B.提交的。 此外,提交人的前狱友的证词在法庭上宣读,提交人没有机会进行盘问。 委员会指出虽然2011年12月15日的判决陈述了上述认定提交人犯有谋杀和抢劫罪的理由但上诉裁决提供了维持判决的其他理由包括证人陈述和法 因此,最高法院和监督当局在没有适当审查案件材料和提交人的指控的情况下驳回了申诉。 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提交给它的事实和资料表明存在明显的错误或拒绝司法(《意见》第8.8段)。

委员会的结论:所提出的事实表明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 2011-2018 Юридическая помощь в составлении жалоб в Европейский суд по правам человека. Юрист (представитель) ЕСП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