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ostolos Ioannis Mangouras诉西班牙案。 2024年7月14日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意见。 第3305/2019号电文。
2019年,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西班牙。
提交人声称,据称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五款,因为在初审法院宣布无罪后,一个高级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而申诉人由于缺乏程序机会而无法提出上诉。 委员会认为违反了《公约》的上述规定。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承认每一个被定罪的人都有权依法由上级法院复审其定罪和判刑。 委员会回顾,如果先前在一审中被宣告无罪的人的定罪不能由上级法院审查,这项权利就受到侵犯。 换言之,一审被宣告无罪的人在二审法院上诉时被定罪,即使该法院是最高法庭,也不能侵犯复审定罪和判刑的权利(《考虑》第5.3段)。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的措词与《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七号议定书第2条第2款的措词不同,没有规定例外情况(考虑因素第5.4段)。
即使在对无罪释放提出上诉时作出的定罪完全基于技术理由的情况下,例如时效期满,被定罪者也有权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的规定(考虑因素第5.5款)复审定罪和判刑。
人权事务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据确定,拉科鲁尼亚省法院以不服从命令罪判处提交人九个月徒刑,但以造成环境损害的刑事过失罪宣告他无罪。 人权事务委员会提请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即最高法院推翻了提交人对环境罪的无罪判决,并因这一罪行判处他两年徒刑,并推翻了他对不服从命令的定罪,考虑到对他的惩罚被环境罪的惩罚所吸收。... 无论最高法院是对事实作出新的结论还是仅仅评估法律问题,人权事务委员会都注意到,提交人在二审中首先被判犯有一项罪行,他在一审中被判无罪,得到了更严厉的判决,而且他没有机会对他的定罪进行复审。 和《盟约》所要求的判刑(考虑因素第5.5段)。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所陈述的事实表明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