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09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针对沙特阿拉伯的案件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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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是"Abdulrahman Ahmed al-Hawali Alhamdi诉沙特阿拉伯。"2024年7月9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意见。

2020年,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控诉转达沙特阿拉伯。

第84/2020号电文。 该电文的作者是Abdulrahman Ahmed al-Hawali Alhamdi,他代表失踪的叔叔行事,他在提交电文时已70岁。 委员会认为这违反了《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某些规定。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法律立场:逮捕或拘留可能符合国内立法,但仍然是任意的。 "任意性"的概念不应等同于"非法性"的概念,而应作更广泛的解释,包括不可接受、不公平、不可预测和不遵守程序保证的因素,以及权宜之计、必要性和相称性的因素(考虑因素第13.2段)。

合理的便利是在残疾情况下不歧视义务的一个组成部分,这需要立即执行(考虑因素第13.3段)。

2.残疾人权利委员会认为,尽管《残疾人权利公约》的任何条款都没有明确提到"强迫失踪"一词,但强迫失踪是一组独特的复杂行动,构成对该条约所载若干权利的持续侵犯,例如生命权、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以及自由和人身完整的权利。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还注意到强迫失踪构成对法律人格承认权的教科书式侵犯(《意见》第13.4段)。

1.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回顾,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3条第1款,缔约国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有效诉诸司法,包括规定程序和年龄适当的调整,以促进他们作为直接和间接参与者的有效作用。 这意味着尊重公平审判权的所有组成部分。 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第4条,缔约国还有义务促进所有残疾人有效地诉诸司法,而不因残疾而受到歧视。 在这方面,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注意到,《残疾人权利公约》第5条所列的平等和不歧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引起了对《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3条的具体关注,该条除其他外指出需要对程序进行调整。 这些调整不同于合理的调整,因为程序调整不限于不成比例的标准(考虑因素第13.5段)。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提请注意,在监狱当局对被法院命令剥夺自由或对其拥有重大权力的残疾人实行严格控制的情况下,缔约国负有尊重人权的特殊责任(《意见》第13.6段)。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回顾,在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需要采取适当措施和提供适当和合理的便利时,如果不采取适当措施和提供适当和合理的便利,可能构成违反《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5条第2款和第17条的行为。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还指出,被剥夺自由的人不应经历剥夺自由所造成的其他困难和困难;他们的待遇尤其应遵守纳尔逊*曼德拉的规则(《意见》第13.7段)。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有人指出,即使对Al-Hawali先生的拘留是根据国内法进行的,但对他的拘留、当局的待遇以及在确认他的下落和进行法庭诉讼方面的拖延都是不可接受的、没有道理的和没有道理的。 在这方面,残疾人权利委员会认为,对Al-Hawali先生的拘留是任意的(《意见》第13.3段)。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认为,鉴于Al-Hawali先生的言语问题,没有为他提供任何便利,以确保他能够有效利用申诉机制,或查明和调查侵犯他的人身自由和安全权以及公平审判权的行为(《意见》第13.3段)。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无可争辩的说法,即缔约国代表于2018年7月12日拘留了Al-Hawali先生,缔约国直到2018年9月17日,即两个多月,才将他的命运和下落通知他的家人,结果他最终得不到法律保护(考虑因素第13.4段)。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考虑到提交人无可争辩的论点,即由于他的侵犯行为,Al-Hawali先生无法表达他的想法或被理解,缔约国当局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让他出庭并提出申诉(《意见》第13.5段)。

鉴于Al-Hawali先生健康状况不断恶化,拘留条件不断恶化,而且缺乏提供必要医疗和治疗的资料,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决定,该缔约国违反了《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有关规定(《意见》第13.6段)。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案卷所载资料,由于缺乏合理的便利和对探视的限制,al-Hawali先生在羁押中被隔离,包括在法庭诉讼和与家庭成员的沟通方面(《意见》第13.7段)。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结论:缔约国没有履行《公约》某些条款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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