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诉法国案。 2024年5月21日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的意见。
2020年,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控诉转达法国。
第132/2020号电文。 提交人声称,《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受到了违反,因为他所接受的年龄确定程序以及他没有作为无人陪伴的移徙儿童得到承认和保护。 委员会认为违反了《公约》的某些规定。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是,确定自称为未成年人的年轻人的年龄至关重要,因为这一程序的结果决定了该人是否有权作为儿童受到国家保护。 同样,这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至关重要,能否享受《公约》所载权利直接取决于上述年龄确定程序的结果。 因此,非常重要的是,年龄的确定是基于正当程序的,并且可以对所作的决定提出上诉。 虽然年龄确定程序正在进行中,但这个人应该像对待孩子一样对待。 在这方面,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认为,在年龄确定程序的每个阶段,应优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考虑因素第8.3段)。
除非另有证明,否则身份证件必须被视为真实。... 参加国在不正式质疑这份文件的有效性的情况下,不能违背主权国家签发的原始和正式身份证件所确定的内容(考虑因素第8.5段)。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指出,只有在没有身份证件或其他合理评估年龄的适当方法的情况下,各国才应由儿科医生或其他具有技能的专家对儿童的身心发展进行全面分析,全面分析发展的各个方面。 这种分析应迅速进行,同时考虑到个人的方法、性别方面和文化特点,包括用他们理解的语言与儿童进行面谈。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还回顾其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根据该意见,年龄评估不仅应基于一个人的外貌,而且应基于他或她的心理成熟程度,应基于科学、安全、考虑到儿童的利益和性别因素,并在公平的基础上,如有疑问,应以有利于该人的方式解决该问题,即如果该人可能是儿童,则该人或该人可能是儿童。他应该这样对待(考虑第8.6段)。
在确定和执行评估儿童最大利益的程序方面,应保证向上级法院或具有中止效力的独立机构提出决定上诉的权利(考虑因素第8.7段)。
缔约国应在抵达该国后尽快为所有自称为未成年人的年轻人指定一名合格的法律代表,并在必要时指定一名翻译。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认为,确保这些年轻人在年龄确定程序中有代表,是他们的最佳利益和被倾听的权利得到尊重的重要保证。 不遵守这一要求将违反《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和第12条,因为年龄确定程序是适用《公约》的基础。 缺乏及时的代表会导致严重的不公平(考虑因素第8.8段)。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回顾,儿童的出生日期是其人格的一部分,缔约国有义务尊重儿童的权利,不应剥夺儿童的任何要素(考虑因素第8.10段)。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指出,参与国有义务确保保护所有被剥夺家庭环境的移徙儿童,特别是保证他们获得社会服务、教育和适当住房,在确定年龄的程序中,自称是儿童的年轻移徙者应享有权利,以便对所产生的怀疑作出有利的解释,并像对待儿童一样对待。 无论如何,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认为,不应要求儿童在年龄确定程序中直接要求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因为这是参加国的当然责任,因为举目无亲的移徙儿童特别脆弱(《意见》第8.12段)。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回顾,缔约国行使受教育权的义务适用于所有18岁以下的儿童,而不论义务教育的年龄如何(《意见》第8.13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已经确定,提交人声称是未成年人并提供证据支持他的要求的年龄确定程序没有附有必要的保障,以保护他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所享有的权利(《意见》第8.9段)。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指出,尽管提交人向当局提交了几份身份证件,但缔约国忽视了他保留身份的权利,认为这些证件没有证据价值,尽管其中所载资料的有效性没有受到适当质疑(《意见》第8.10段)。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认为,提交人自抵达法国以来已有一段时间处于街头,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意见》第8.11段)。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指出,由于提交人在法国逗留的很大一部分时间没有被确认为举目无亲的移民儿童,他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机会,这对他融入社会的能力产生了不利影响(《意见》第8.13段)。
委员会的结论:所陈述的事实表明违反了《儿童权利公约》第3、8、12、20、28条和第37条"a"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