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09日,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针对土库曼斯坦的案件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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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迪*卡里佐夫诉土库曼斯坦案。 2024年7月9日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意见。

2018年,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土库曼斯坦。

第3097/2018号电文。 提交人声称,拘留他的条件相当于侵犯了他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条第1款所享有的权利。 提交人还声称,他在没有正式登记的情况下被拘留了一段时间,并被禁止离开该国,这违反了《公约》第十二条。 委员会认为违反了上述国际条约的某些规定。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是,只有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允许剥夺自由。... 至于对提交人的拘留缺乏司法监督,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指出,未经法院批准的拘留期限不应超过几天(《意见》第6.2段)。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回顾,被剥夺自由的人不应该经历其他的困难和困难,而不是那些被剥夺自由的必然结果,他们应该根据《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得到人道待遇。 根据《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13、15-17、19、21和22条,这包括每个囚犯的最小楼面面积和隔间大小、适当的卫生条件、绝不应羞辱或冒犯的衣服、提供单独的床和提供营养充足的食物以保持健康和力量(考虑因素第6.3段)。

单独监禁不符合人道对待被拘留者和尊重其尊严的义务(考虑因素第6.4段)。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回顾其关于行动自由的第27(1999)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行动自由是确保个人自由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 与此同时,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指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并不是绝对的。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第3款界定了可限制行使《公约》第12条规定的权利的例外情况。 根据本款的规定,只有当这些限制是由法律确定的,是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并且符合《公约》承认的其他权利时,缔约国才能限制行使这些权利。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还指出,"限制服务于允许的目的是不够的;它们还必须是保护它们所必需的","限制性措施必须符合相称性原则;它们必须适当地履行其保护功能"(考虑因素第6.5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提交人指控他在没有适当命令的情况下被拘留,在一段时间内被单独监禁,在他被捕八天后才被告知对他的指控,并且无法在注意到法官之前对他的拘留提出质疑(考虑第6.2段)。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所描述的拘留条件侵犯了他获得人道待遇和尊重其作为人的固有尊严的权利。 由于提交人的健康状况不佳,特别是他自被拘留以来遭受的心脏病发作、中风和部分瘫痪,拘留条件普遍不足的后果对他来说更加难以忍受(考虑因素第6.3段)。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已被单独监禁五个月。 他的家人不知道他被转移到一个新的监狱设施。 他不能收到亲戚的来信,也无权探望他们(考虑因素第6.4段)。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提请注意提交人声称,他曾多次试图离开土库曼斯坦,例如接受治疗,但没有被允许这样做。 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表明需要限制或在相称性方面证明限制是合理的(考虑因素第6.5段)。

委员会的结论:所提出的事实表明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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