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7日,该案在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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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Zh。 T.,Zh。 P.V.,P-M.V.,P-A.L.,P-T.Zh。,O.A.V.,M-L.V.,N-M.V.,L-T.V.,Zh-O.Zh.,N-A.L.,A-M.L.,M.L.,M.L.,J.T.L.,V.T.和N.M.V.V.V.芬兰"。 2024年9月27日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意见。 消息N251/2022,289/2022.

2018年,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对投诉进行了合并,并转达芬兰。

这些报告的作者认为,在气候变化持续不断的背景下以及风电场、军事活动和有组织的集体旅游等其他影响因素的累积影响下,在未获得其自由、事先和知情的同意的情况下,为实施矿产勘探项目和在其传统土地上保留领土以供进一步使用而发放许可证,有损于社区驯鹿饲养的最初条件,并妨碍这一传统代代相传。 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发现违反了1966年12月16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下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的某些规定。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第1款(子)项承认所有人都有权遵循其文化传统和选择自己的文化特性,并承认有必要考虑到土着人民纯属社区的文化生活价值。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还回顾,参与社区文化生活的权利包括传统的经济活动,如驯鹿饲养和捕鱼,被视为生计来源,这与享有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有关。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进一步回顾,土着人民文化生活的社区方面,包括传统活动,与其祖传的土地、领土和资源密切相关,是土着人民生存、福祉和全面发展的先决条件。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提及其第21(2009)号和第26(2022)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公约》第15条第1款"a"项规定了土着人民对他们传统上拥有的土地、领土和资源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土地、领土和资源是他们传统上占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获得的。 在这方面,应尊重和保护土着人民与其祖传土地有关的文化价值和权利及其与自然的关系,以防止这些人民的特殊生活方式,包括其生计的退化,以及他们自然资源的丧失,并最终防止他们的文化特性的丧失。 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注意到,保护祖传的土地、领土和资源是实现土着人民适足生活水准权的先决条件,因为他们祖传的土地、领土和资源是他们生计的重要基础(《考虑》第14.2段)。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注意到,承认土着人民的土地权是其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这符合这一领域的国际人权实践。 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确认,必须承认和理解土着人民与土地的密切联系,这是他们文化、精神生活、完整和经济生存的基本基础,他们与土地的联系是他们必须充分享受的物质和精神资源,包括保护他们的文化遗产并将其传给后代,因此,这种联系是防止他们作为一个民族消失的先决条件。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认识到,祖传领土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对于土着人民作为人民的生存和保护其独特文化至关重要,任何剥夺其领土权利的行为都会损害对土着人民极具象征意义的价值观,而这些价值观对土着人民可能失去其文化特征和遗产。 这应该传给后代。 美洲人权法院裁定,土着人民的文化"反映了世界上一种特殊的生活方式、存在、远见和行动,其基础是土着人民与其传统土地和自然资源的密切联系,这不仅是因为土着人民是土着人民的主要生存手段,而且是土着人民宇宙学、精神性和文化特性的组成部分。" 文化权利具有代际层面,对土着人民的文化特性、生存和生存至关重要(考虑因素第14.3段)。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认为,就土着人民的权利而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第1款(a)项与《公约》第1条和第11条一并解读,规定了土着人民对他们传统上使用的土地、领土和资源的权利。 他们传统上占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获得的土地,以及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承认和保护土着人民拥有其共同土地的权利, 领土和资源,它们的开发和使用,以及对它们的控制。 因此,参加国应确保土着人民有效地参与可能影响其生活方式的决策进程,特别是其土地权,其基础是取得土着人民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原则,以免危及社区及其成员的生存,这一点载于《联合国土着人民权利宣言》第32条第2款,并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一般性评论中得到确认(《意见》第14.5段)。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认为,当土着人民的权利可能因在其传统领土上进行的项目而受到侵犯时,获得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适当和有效程序不仅涉及与权利可能受到侵犯的土着社区交换信息,而且还要征求她的意见, 但也从进程一开始就同土着人民本身的代表机构进行互动和持续的对话,并使用适合其文化传统的程序,同时尊重土着人民对影响他们的决策过程的结果产生影响的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认为,由具有技术能力的独立组织对环境、社会和文化影响进行的研究应作为协商进程的基础,以获得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考虑》第14.6段)。

委员会回顾其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其中决定,为了消除歧视,不仅必须将正式待遇与处境相似的人进行比较(第8条),而且要充分注意遭受历史或持续偏见的群体。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还回顾,正如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所指出的那样,在客观上不同情况下对个人和群体的平等待遇在实践中构成歧视,以及在客观上相同情况下对个人的不平等待遇。 必须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和消除造成歧视持续存在的条件,并确保平等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所载的权利。 在土着人民的权利方面,这需要采取措施,在法律上承认他们对其传统土地的权利,包括通过使用集体所有权的形式,并确保保护这些权利,作为参与社区文化生活的权利的一个基本要素,并在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第2段)。 14.10注意事项)。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缔约国未能证明签发勘探和保留领土许可证的过程充分考虑到土着人民作为参与文化生活权利的一部分的土地权利,并与自决权和适当生活水准权一并单独考虑,而且国际人权法规定的确保他们有效参与这一过程的义务已经履行(考虑因素第14.8段)。

委员会的结论:所提供的事实和资料表明,违反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甲)项,该项与《公约》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分开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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