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tiana Kiselyova诉瑞典案。 2024年5月23日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意见。 第3245/2018号来文。
2018年,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瑞典。
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二条(第1款)、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所享有的权利:她基于家庭团聚权(她的女儿是瑞典的永久居民)申请居留证被国家移民当局任意拒绝。 委员会认为存在违反《公约》第十七条的情况。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在对"家庭"一词的解释方面,《公约》的目的是为了第十七条的目的,确保对这一概念作广义的解释,并包括有关缔约国社会所理解的属于家庭的所有人。 委员会注意到,在有些情况下,缔约国拒绝允许家庭成员留在其领土上,可能构成对该人家庭生活的干涉。 委员会回顾,缔约国可根据其移民规则,为实现合法目的而拒绝入境权或施加其他限制。 然而,这些自由裁量权并不是绝对的。 委员会特别指出,根据《盟约》第17条,任何干涉家庭事务的行为都必须符合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所有条件。 因此,即使是在法律上允许的干涉也必须符合《公约》的规定、宗旨和目标,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具体情况下有正当理由(考虑因素第7.3段)。
应由参与国当局评估事实和证据,或确保在特定案件中适用国内法,但可证明这种评估或适用显然是武断的或明显的错误或拒绝司法的情况除外,或法院以任何其他方式违反了独立和公正的义务(考虑因素第7.4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注意到,缔约国决定驳回提交人的家庭团聚申请,构成了《公约》第十七条意义上对家庭生活的干涉。 因此,委员会认为,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即这种干涉是否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 委员会指出,国内立法的合法目的是确保缔约国的移民法得到遵守。 然而,委员会提请注意,除了追求合法目的之外,还必须考虑缔约国当局对提交人申请家庭团聚的评估是否符合《公约》的规定、目的和目标,以及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合理(《意见》第7.5段)。
委员会的结论是,在评估提交人与其女儿的关系是否符合特殊家庭关系的要求时,由于缔约国的国内法,移民当局没有适当考虑到与《公约》第十七条有关的一些情况。 这是关于提交人的年事已高,在可预见的未来将不允许她前往探望她的女儿和孙女,这将对家庭保持密切关系的能力,提交人的健康和她有限的移动能... 提交人在经济上依赖他的女儿,提交人的女儿有能力在缔约国为提交人提供经济支助并为她提供住房。 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承认,国家当局未能按照《公约》第十七条的要求,根据《公约》的宗旨和目标,适当评估提交人的个人情况,特别是国家当局的决定是否合理(《意见》第7.6段)。
委员会的结论:所提出的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意见》第8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