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05日,该案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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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aira del Carmen Ramirez诉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案。 2024年3月5日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意见。 第3066/2017号来文。

2017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通报了申诉。

提交人声称,她和她的子女是被迫驱逐的受害者,这侵犯了他们的个人和家庭生活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的权利,也侵犯了他们的家园不受侵犯的权利。 委员会的结论是,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及其子女根据《公约》条款享有的权利。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是,《盟约》第17条所使用的"家"一词应理解为指一个人居住或从事其正常活动的地方(《意见》第6.2段)。

根据《盟约》第17条,对家庭不可侵犯性的任何攻击不仅必须是合法的,而且也不能是任意的。 委员会认为,根据其关于隐私权、家庭生活、家庭和通信的不可侵犯性以及对荣誉和声誉的保护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1988年),《公约》第十七条意义上的任意性概念是为了确保任何干涉,即使是法律允许的,都符合《公约》的规定、目标和目标,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在具体情况下都是合理的(考虑因素第6.3段)。

委员会提到其第20号一般性意见(1992年),其中认为没有必要拟订一份被禁止的行为清单或明确区分不同形式的惩罚或待遇,并得出结论,这些区别取决于所采用的待遇的性质、目的和严重程度。 委员会还得出结论,《公约》第七条规定的禁止不仅适用于造成受害者身体痛苦的行为,也适用于造成精神痛苦的行为。 例如,委员会将攻击家庭住宅不可侵犯性和造成财产损失的驱逐或将单身母亲及其三个未成年子女驱逐到面临无家可归和贫困的国家的具体案件列为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意见》第6.4段)。

委员会提及其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第3段)。 9),其中澄清《盟约》第14条涵盖在审议任何刑事指控和确定任何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时诉诸法院的权利。 委员会回顾,缔约国必须确保个人有可利用、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补救办法来维护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 委员会提及其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第3段)。 15.关于对《盟约》缔约国规定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根据该义务,缔约国必须建立适当的司法和行政机制来处理关于侵犯权利的控诉(第15段)。 6.7的意见)。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在旨在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人民解放行动期间,提交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房屋及其随后被强迫驱逐。 委员会注意到,警方和军方没有向提交人出示搜查令或任何正式文件,例如法院签发的文件,证明她被强迫驱逐是正当的,因为她的一个大孩子据称是"不当行为",而她的一个大孩子并没有与她同住。 委员会还注意到,警方和军方在提交人的家中没有发现任何违法行为,因此没有对她或她的长子提起刑事诉讼。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在没有适当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强行驱逐提交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而没有适当考虑到后果,包括在提交人及其子女无法立即获得适当的替代住房的情况下剥夺其头顶屋顶的危险,这是对提交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不可侵犯性的任意侵犯,从而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十七条所享有的权利(考虑因素第6.3段)。

委员会认为,强迫驱逐提交人及其子女构成任意行为,惩罚了据称提交人长子的"不当行为",并使提交人及其未成年子女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 委员会的结论是,这一行为违反了《公约》第七条(《意见》第6.5段)。

委员会承认,驱逐提交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是在没有根据适当法律程序发出法院命令的情况下进行的。 他指出,提交人没有机会到法院对驱逐提出质疑并捍卫她的权利。 提交人后来申请了保护宪法权利的程序,以保护她的宪法权利,作为因强迫驱逐而侵犯她和未成年子女权利的补救办法。 委员会指出,提交人提出了更多的请求,要求对她的申请作出决定,但无济于事。 在本案中,委员会掌握的资料表明,提交人无法获得有效的补救办法,使她能够对驱逐她和她的子女提出质疑,并就对他们造成的损害获得赔偿(《意见》第6.7段)。

委员会的结论:所陈述的事实表明,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及其子女根据《公约》第七条、第十七条第1款和结合《公约》第二条第3款理解的第十四条第1款所享有的权利(《意见》第7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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