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05日,该案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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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诉法国案。 2024年7月5日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的意见。 第132/2020号电文。

2020年,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控诉转达法国。

提交人声称是缔约国侵犯他根据《儿童权利公约》享有的权利的受害者,因为法国当局在他在法国长期逗留期间不承认他是举目无亲的移民儿童。 因此,他无法获得社会服务、教育和适足住房。 委员会的结论是,提交给它的事实表明违反了《公约》的某些规定以及《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第6条。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确定自称为未成年人的年轻人的年龄至关重要,因为这一程序的结果决定了该人是否有权作为儿童受到国家保护。 同样,这对委员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公约》所载权利的享有直接取决于上述年龄确定程序的结果。 因此,重要的是年龄确定程序是合理的,并且可以对所作出的决定提出上诉。 当年龄确定程序正在进行时,这个人应该像对待孩子一样对待。 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在年龄确定程序的每个阶段,都应优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意见》第8.3段)。

委员会指出,除非另有证明,否则身份证件应被视为真实。 委员会还回顾,举证责任并不完全由来文提交人承担,特别是因为提交人和缔约国没有获得同样的证据,而且缔约国往往是唯一拥有相关资料的人。..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不正式质疑这份文件的有效性的情况下,不能违背主权国家签发的原始正式身份证件所规定的行为(《意见》第8.5段)。

只有在没有身份证件或其他合理评估年龄的适当方法的情况下,各国才应由具有全面分析发展各个方面技能的儿科医生或其他专家对儿童的身心发展进行全面分析。 这种分析应迅速进行,同时考虑到个人的方法、性别方面和文化特点,包括用他们理解的语言与儿童进行面谈。 委员会还回顾其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根据该意见,年龄评估不仅应根据一个人的外貌,而且应根据他或她的心理成熟程度,应在科学、安全、对儿童敏感和对性别敏感的基础上进行,并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如有疑问,应以有利于有关人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即如果有关人可能是儿童,则应将其视为儿童(第1段)8.6的考虑)。

委员会注意到,在最大利益评估程序的范围内,应保障儿童有权向上级法院或具有中止效力的独立机构就决定提出上诉(《意见》第8.7段)。

委员会回顾,缔约国应在抵达该国后尽快任命一名合格的法律代表,并在必要时为所有自称为未成年人的年轻人任命一名口译员。 委员会认为,确保这些年轻人在年龄确定程序中有代表,是他们的最大利益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得到尊重的重要保证。 不遵守这一要求将违反《公约》第3条和第12条,因为年龄确定程序是适用《公约》的基础。 缺乏及时的代表会导致严重的不公平(考虑因素第8.8段)。

儿童的出生日期是其人格的一部分,缔约国有义务尊重儿童保留而不剥夺其任何要素的权利(考虑因素第8.10段)。

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确保保护所有被剥夺家庭环境的移徙儿童,除其他外,保障他们获得社会服务、教育和适足住房,在确定年龄的程序中,自称是儿童的年轻移徙者应享有对他们有利的疑问进行解释和像儿童一样对待的权利。 无论如何,委员会认为,不应要求儿童在年龄确定程序中直接要求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因为鉴于举目无亲的移徙儿童特别脆弱,这是缔约国的当然责任(《意见》第8.12段)。

委员会强调,缔约国行使受教育权的义务适用于所有18岁以下的儿童,而不论义务教育的年龄如何(《意见》第8.13段)。

委员会回顾,已批准《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有国际义务遵守根据《议定书》第6条采取的临时措施,以防止在审议来文期间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以确保个人来文程序的有效性(《意见》第8.14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已经确定,尽管边防警察承认提交人的身份证是真实的,但司法当局没有考虑到这一点。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如果缔约国对所提交文件的有效性有任何怀疑,就应该对这些文件提出正式质疑(《意见》第8.5段)。

委员会注意到,对提交人进行了简短的初步评估,但未审查其出生证明原件。 这项评估是由一名专家进行的,没有考虑到提交人移民历史的困难和其他可以解释其不一致性的因素,也没有法律代表在场。 委员会提请注意,对关于确定提交人年龄的行政决定提出的司法上诉没有中止效力(《意见》第8.7段)。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声称是未成年人并提供证据支持其申诉的年龄确定程序并未附带保护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的必要保障。 在本案中,特别是鉴于对提交人的年龄进行了简短的初步评估,以及他在行政诉讼中没有一名代表陪同,司法上诉没有中止效力,提交人提交的文件没有证据价值,缔约国甚至没有对其有效性提出质疑,委员会承认,在提交人所受年龄确定程序中,儿童的最大利益不是主要考虑因素,这违反了《公约》第3条和第12条(《意见》第8.9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缔约国改变了他的身份要素,规定他的年龄和出生日期与他提交的文件所载资料不符,侵犯了他的权利,当局从未对他的身份证件的有效性提出正式质疑。 他指出,在本案中,尽管提交人向法国当局提交了几份身份证件,但缔约国忽略了他保留其身份的权利,认为这些证件没有证据价值,尽管其中所载资料的有效性没有受到适当质疑(《意见》第8.10段)。

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没有向普罗旺斯地区艾克斯上诉法院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在法院作出裁决之前采取临时措施,相反,他表示希望离开孤儿院。 委员会提请注意提交人的律师不断向当局提出上诉,其中他提到提交人的不安全和被忽视的情况,并要求将他转介给儿童保护局。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表示希望离开他的孤儿院,只是因为他的照顾者不认为他是一个孩子,他只想改变孤儿院,而不是像缔约国所说的那样放弃他作为一个孩子的保护。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律师说,在实践中,声称是未成年人并提供未成年人身份证据的人不享有未成年人身份的推定,因此不享有保护,而年龄确定过程并未以法院的最后裁决结束(《意见》第8.11段)。

委员会提请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即提交人不得不中断他的语言课程,因为他不再被认为是一个孩子,不得不努力养活自己。 委员会注意到,由于提交人在法国逗留的很大一部分时间没有被承认为举目无亲的移徙儿童,他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机会,这对他融入社会的能力产生了不利影响(《意见》第8.13段)。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解释为什么所要求的临时措施没有得到执行(《意见》第8.14段)。

委员会的结论:事实表明违反了《公约》第3、8、12、20、28和37(a)条以及《任择议定书》第6条(《意见》第8.15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