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2日,该案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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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是John Falzon诉澳大利亚。 2024年5月22日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意见。 第3646/2019号电文。

2019年,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澳大利亚。

提交人三岁时随父母从马耳他移民到澳大利亚。 提交人声称,缔约国将他驱逐到马耳他,侵犯了他的权利。 据称,缔约国任意剥夺了提交人进入本国的权利。 此外,缔约国在决定取消提交人的签证并将其驱逐出境时,没有适当重视提交人的家庭生活。 提交人被任意行政拘留近两年。 提交人在被定罪后被监禁以及随后被取消签证,实际上成为对同一罪行的双重惩罚。 委员会认为违反了《公约》第十二条第4款以及《公约》第九条第1款。

从审议案文可以看出2016年3月10日在他被监禁近八年之后以及在他将有资格获得假释前不久提交人接到通知说由于移民和边境保护部长的一名代 通知是根据《移民法》第501(3A)条发出的,理由是,由于提交人有严重犯罪记录,提交人未能通过法定的完整性检查。 提交人被要求提出动议推翻部长的决定他于2016年3月15日这样做。 他提出了家人和朋友的支持信,以及一份心理学家的报告,描述了驱逐出境将如何影响他。 2016年3月14日提交人被从监狱机构转移到行政拘留中心。 在被驱逐出境之前,他在一个外国公民的临时拘留中心呆了六个星期,然后在圣诞节被转移到一个拘留中心。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在提到关于行动自由的第27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第20段时,委员会注意到,"自己的国家"的概念不仅限于正式意义上的公民身份,即通过出生或占有获得的公民身份;它至少适用于那些因其特殊情况而与有关国家的关系或对该国的要求不能被视为外国人的人。 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提到其判例根据该判例与国籍无关的因素可有助于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建立密切和持久的联系这种联系可能比基于国籍的联系强 "自己的国家"的概念涉及考虑诸如长期居住、密切的个人和家庭关系以及希望留在这个国家的问题,以及与其他国家没有这种联系(《考虑》第7.2段)。

关于第27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第21段,委员会注意到,即使是对法律规定的进入自己国家的权利的干涉,也必须符合《盟约》的规定、目的和目标,在任何情况下,在有关的具体情况下都必须是合理的。 委员会回顾,在很少的情况下,如果有的话,拒绝进入本国的权利是合理的(考虑因素第7.4段)。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自由和人身完整的第35(2014)号一般性意见根据该意见逮捕或拘留可符合国内法但仍然是任意的。 "任意性"的概念不应等同于"非法性"的概念,而应作更广泛的解释,包括不可接受、不公正、不可预测和不遵守程序保障的因素。 为移民管制目的而拘留本身并不是任意的,但必须根据情况以合理、必要和相称为理由,并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审查(考虑第7.7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强调提交人直到2018年被驱逐出境才离开澳大利亚。 他在澳大利亚生活了60多年,从未宣布打算在其他地方定居,几乎对他在马耳他的生活毫无记忆。 委员会还注意到,在将提交人驱逐出境之前,他曾在澳大利亚接受教育,已婚,并在那里生儿育女。 他的所有近亲都是澳大利亚公民,他声称他总是在这个国家纳税并做出社会贡献。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在马耳他没有近亲,不熟悉该国的文化和语言。 委员会指出,尽管提交人没有申请澳大利亚公民身份,但他已经证明他与澳大利亚有着密切而牢固的联系,这对他来说比以公民身份为基础的关系更强。 委员会的结论是,澳大利亚是《公约》第十二条第4款所指的提交人自己的国家(《意见》第7.3段)。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解释,在决定驱逐提交人之前,它是否考虑过采用不太严厉的措施来实现其保护澳大利亚社会免受伤害的既定目标的可能性,因为从实际的角度来看,澳大利亚是提交人所知道的唯一国家,而他对此一无所知。 他与马耳他没有任何联系,也不懂当地语言。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被驱逐到马耳他在这种情况下是没有道理的,因为 它阻止了他返回澳大利亚,并且与所追求的合法目标不成比例,即保护澳大利亚社会免受伤害(考虑因素第7.5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声称,在签证被取消后,他在移民中心的行政拘留是任意的(《意见》第7.6段)。

委员会强调,提交人不应被安置在移民中心。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即在提交人被安置在移民中心后,他有机会在考虑其法律要求时自愿离开澳大利亚,但选择留在移民中心。 由于缔约国关于将提交人从移民拘留中释放的提议是以他离开本国为条件的,因此,这并不构成拘留以外的合理替代办法。 委员会认定提交人2016年3月14日至2018年6月1日的拘留是任意的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1款(《意见》第7.9段)。

委员会的结论:所提出的事实表明违反了《盟约》第十二条第4款,也违反了《盟约》第九条第1款(《意见》第8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