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3日,该案在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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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安娜Belousova诉哈萨克斯坦。 第45/2012号电文。 《意见》于2015年7月13日由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

2012年协助提交人准备了申诉。 随后,将投诉通知哈萨克斯坦。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委员会回顾,根据其第19号一般性建议第6段,《公约》第1条所界定的"歧视"概念涵盖基于性别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除其他外造成精神或性伤害或痛苦的行为,构成这种行为或强迫的威胁。 此外根据该建议第17段当妇女遭受基于性别的暴力例如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时就业平等可能受到严重侵犯而且这种歧视不限于由政府或代表政府采 相反,根据《公约》第2条(e)款,缔约国也可能对个人的行为负责,如果他们不尽应有的努力防止侵犯权利或调查和惩罚暴力行为,以及不提供建议第9段所述的赔偿(意见第10.4段)。

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第28号一般性建议第36段指出,根据第2条(e)项: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确保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在实际中男女平等。 这些措施包括使妇女能够对《公约》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提出申诉并获得有效补救的措施。.. 缔约国承担的义务要求它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确立对妇女权利的法律保护,通过主管的国家法院和其他国家机构确保有效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人对妇女的歧视(意见第10.8段)。

委员会强调,要充分执行《公约》,缔约国不仅要采取措施消除直接和间接歧视,提高妇女的实际地位,而且还要改变和改变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消除对男女角色的非法陈规定型观念,这是歧视妇女的根源和后果。 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通过各种手段和机构,包括法律和法律制度得以延续,所有部门和各级政府的政府行为者以及私人行为者都可以延续(《意见》第10.10段)。

委员会回顾,根据其第19号一般性建议第17和18段,如果妇女遭受基于性别的暴力,例如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其中包括身体接触和骚扰、直接或间接性评论等不良出于性动机的行为,就会严重侵犯就业平等。 和强迫从事性交,用言语或行动表示。 这种行为可能是羞辱,并可能造成健康和安全问题。 当妇女有合理理由相信她的反对会损害她的就业地位,包括就业或晋升,或当这种行为造成敌对的工作环境时,这是歧视性的(意见第10.12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自1999年以来一直在Pertsevka村的一所小学担任技术干事,她的雇佣合同每年无一例外地延长到2011年。 2011年1月,2010年12月被任命为学校新主任的A.邀请提交人与他建立亲密关系,并以隐晦的方式明确表示,她的工作的继续将取决于接受他的建议。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关于A性骚扰的说法。 它还继续说2011年5月当她仍然断然拒绝与A.建立亲密关系时后者还试图向她勒索钱财要求10 000坚戈数额在提交人拒绝支付这笔款项之后她的雇佣合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提出申诉的缔约国和任何当局都没有对她突然不延长雇佣合同作出任何解释。 委员会适当审议了缔约国的论点,即与提交人的雇佣合同没有因学校关闭而延长,但注意到,据提交人说,学校在2011年5月以后继续运作,至少到2012年9月,缔约国没有对这一要求提出质疑(意见第10.2段)。

委员会认识到应由缔约国当局和法院评估具体案件中的事实和证据(见第28/2010号来文R.K.B.诉土耳其2012年2月24日通过的意见第8.4段。). 然而,在本案中,为了确定提交人是否有机会实践男女平等原则及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委员会必须处理两个问题:缔约国当局是否在调查提交人的指控方面进行了应有的努力,以及缔约国是否违反了有效保护提交人免遭基于性别的暴力的义务(意见第10.5段)。

委员会注意到,调查提交人关于a.性骚扰的申诉的第一个机构是Rudn市教育部的一个三人委员会。 在调查期间,该委员会没有邀请提交人提交她的故事版本。 第二次调查于2011年6月9日由Rudny市教育部设立的另一个委员会进行该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的指控毫无根据。 ...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她没有得到适当的机会澄清她的申诉。 此外,关于提交人2011年6月13日的申诉,Rudny市内政部调查员于2011年6月21日决定不对提交人的申诉提起刑事诉讼,尽管两名证人作证说他们听到了提交人和A.之间的谈话,在谈话中他提到了亲密关系,他要求钱(意见第10.6段)。

委员会注意到,在审议了提交人关于拒绝提起刑事诉讼的上诉后,Rudny市检察官办公室将提交人的案件转交Rudny市内政部进一步调查。 随后,2011年8月16日,同一名调查员再次决定不提起刑事诉讼。 之后,提交人多次就不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提出上诉,但这并没有导致任何结果。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国家当局没有考虑到两名证人的证词和A.索赔的录音。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在A.对她提起的民事诉讼的诉讼过程中,国内法院没有任何理由拒绝采访几个可以为提交人作证的证人,或在案件中附上A.索赔的录音记录作为证据。..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声明,即对录音记录进行了审查,但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录音是如何审查的,或者录音的真实性是否得到确认(意见第10.7段)。

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缔约国当局和法院没有适当考虑提交人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的申诉,这种暴力表现为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以及支持这一申诉的证据,因此他们没有履行在审议申诉时考虑到性别因素的义务。 此外,在本案中,国家当局和法院没有适当注意到违反提供平等就业机会义务的明确和明显的证据。 由于从属于A.,提交人处于弱势地位,她的雇佣合同的延长完全由A.斟酌决定(意见第10.8段)。

在本案中,当局没有调查提交人的雇佣合同在服务超过10年后没有延长的原因。 ... Rudn市法院援引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提交人在她继续工作期间没有就指称的性骚扰提出申诉,而是在她被解雇后才提出申诉,这是一种降低她指控可信度的情况。 在表现出不愿意考虑到提交人作为家庭中唯一养家糊口的妇女地位的脆弱性的情况下,根据上述结论,委员会确认缔约国违反了根据《公约》第1条解释的第2条(e)款承担的义务,缔约国的机构没有适当注意提交人关于工作场所基于性别的暴力的申诉和支持这一申诉的证据,并确认缔约国的机构没有考虑到案件的性别方面,对提交人关于工作场所基于性别的暴力的申诉和支持这一申诉的证据给予应有的注意。,因此, 他们没有适当注意到违反提供平等就业机会义务的明确和明显的证据。 委员会认为,由于没有迅速、适当和有效地调查提交人关于性骚扰的申诉,即使A.对提交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在不到三周的时间内完成,而且由于没有从性别角度审议提交人的案件,国家机构允许他们在作出决定时的推理过程受到陈规定型观念的影响(第10段)。10意见)。

关于提交人关于缔约国侵犯其根据《公约》第十一条享有的权利的申诉,根据提交人和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申诉涉及《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甲)项和(f)项所涵盖的问题。 鉴于委员会对违反与《公约》第一条一起解释的第二条(e)项的调查结果,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2011年1月,学校校长A.邀请她谈话。 在这次谈话中,他以一种含蓄的方式明确表示,她的工作的继续将取决于她与他建立亲密关系,而她断然拒绝了这种关系。 之后,A.继续骚扰提交人,对她进行性骚扰,由于她继续拒绝,他提出如果她想保留她在学校的工作,就向她支付10,000坚戈。 鉴于提交人拒绝满足这些要求她于2011年5月接到通知说她的雇佣合同不会在下一学年延长。 学校继续运作至2012年9月。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声明,由于她的雇佣合同被终止,以及A对她提起的民事诉讼。在她提出骚扰投诉后,Rudny市法院作出裁决,命令她向A支付赔偿,并在学校教职员大会上向他道歉,她变得沮丧,申请到保护妇女免受暴力危机中心寻求心理帮助。 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2012年3月29日 提交人被诊断患有抑郁症和创伤后应激障碍(意见第10.11段)。

委员会认为,对提交人施加的压力、威胁和骚扰的性质以及勒索钱财的企图是由于她是一名处于从属地位和无能为力地位的妇女,构成了对平等待遇原则的违反。 委员会认为,雇主避免性别歧视,包括骚扰的义务并没有随着提交人雇佣合同的终止而结束。 委员会注意到A. 以诽谤罪对提交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命令提交人赔偿对A的精神损害,并公开向他道歉。 结果,作者变得沮丧,并开始患创伤后应激障碍。 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A.的上诉 根据《公约》第11条第1款(a)项和(f)项的规定,与提交人--她的主管--建立亲密关系的要求,以及拒绝将她的雇佣合同延长到下一学年,都表明与提交人的接触侵犯了提交人的工作和平等待遇权利,构成了性别歧视。 因此,提交人遭受了对这些条款所规定的权利的侵犯,缔约国的机构没有迅速、适当和有效地消除这一权利(意见第10.13段)。

委员会的结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七条第(3)款行事,并根据上述考虑,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遵守与《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条、第五条(子)款和第一款(子)项和(f)项一并解释的第二条(子)项规定的义务,并建议缔约国:

(a)关于来文提交人:对因侵犯《公约》规定的权利而对提交人造成的精神和物质损害提供适当的赔偿,包括适当的经济赔偿,包括赔偿:

i)对于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期间的收入损失,当时Pertsevka村的小学关闭;

㈡提交人对A提出的许多申诉所引起的法律费用和费用,以及与A提出的民事诉讼有关的所有费用。;

㈢性骚扰和勒索企图造成的痛苦,以及提交人被迫向A.公开道歉,这使她患上了抑郁症和创伤后应激障碍。;

b)一般说来:

(i)根据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紧急通过全面立法,特别是在劳动关系领域,打击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其中应包括根据国际规范和标准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全面定义,提供提出和处理投诉的有效程序,提供法律保护和制裁手段;

㈡确保在执行《刑法》第351条的规定时,如果受害人的声明实际上可能妨碍行使其诉诸司法的权利,则无须签署任何声明。;

㈢采取必要措施和活动,提高包括农村地区在内的广大公众对工作场所性骚扰作为刑事犯罪行为的认识,并促进打击这种骚扰的政策,包括公共和私人就业。;

㈣就与《公约》、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判例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有关的问题对法官、律师和执法官员进行定期和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培训以确保在决策过程中;

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国家法院和其他公共机构切实执行《公约》以便为妇女提供有效保护使她们在就业中免遭一切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歧视;

㈥批准《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公约》,同时考虑到缔约国与欧洲委员会的合作(《意见》第1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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