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1日,该案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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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V.V.Neporozhnev诉俄罗斯联邦。 消息N1941/2010. 《意见》于2016年3月11日由人权事务委员会通过。

2010年协助提交人准备了申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俄罗斯联邦。

来文的主题:关于在审前拘留设施拘留期间遭受酷刑的指控,缔约国没有对此进行适当调查,以及不公平的审判。

实质性问题:有效的法律补救、公平审判、酷刑--迅速和公正的调查。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委员会回顾,如果收到第七条禁止的虐待申诉,缔约国有义务迅速和公正地进行调查(《意见》第8.4段)(见第1304/2004号来文,Khoroshenko诉俄罗斯联邦,2011年3月29日通过的《意见》第9.5段)。).

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丁)项的要求,被告必须出席诉讼程序,尽管在某些情况下,为了适当的司法,允许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进行诉讼。 委员会还回顾,所有刑事诉讼原则上应以口头方式进行,并向公众开放,但法院出于道德、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的原因决定排除全部或部分公众的情况除外。 即使在公众被拒绝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情况下,法院的裁决,包括主要调查结果,证据和法律推理,也必须公开(考虑因素第8.5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在前往警察局的路上被[执法]官员拘留和殴打;他被关押在警察局地下室,直到第二天上午8时整夜,被戴上手铐,被殴打,下巴和几根肋骨骨折;警察用脚挤压他的喉咙,不让他呼吸,造成瘀伤。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来文,根据该来文,根据提交人的申诉,本案开始的调查确定,身份不明的人对提交人造成了伤害,没有一名警官参与其中。 与此同时,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医院代表在审判中所作的证词,2006年9月13日,当提交人已经被警察拘留时,一辆救护车被叫来为他提供紧急医疗服务,服务人员诊断出他的肋骨骨折、下巴骨折和瘀伤。 委员会还指出调查最初是在没有查明对提交人受伤负责的人的情况下结束的尽管缔约国于2011年3月2日就恢复调查发表声明但没有关于恢复调查

委员会。.. 4.注意到调查似乎没有结果,缔约国的陈述和提交人以及医院和急诊部门的代表在法庭上的陈述中包含了关于提交人被拘留的事件以及他如何遭受严重身体伤害的相互矛盾的资料。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该决议。.. 检察官办公室没有向区域法院提交所要求的医疗文件(考虑因素第8.3段)。

考虑到自2006年9月26日开始的对提交人使用酷刑的调查所提供的相互矛盾的资料和缺乏正式结论,委员会认为,在本案的情况下,缔约国没有证明其当局对提交人提出的酷刑指控作出适当和有效的反应,如在国内刑事诉讼程序和本来文的情况下。 因此,应适当重视提交人的陈述。 在此基础上,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它面前的事实表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意见》第8.4段)(见第889/1999号来文,Zheikov诉俄罗斯联邦,2006年3月17日通过的《意见》,第7.2段;和Khoroshenko诉俄罗斯联邦,第9.5段)。).

委员会。.. 注意到提交人就[《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3款(丁)项所作的陈述,其中规定他在审理案件期间定期被逐出法庭,无法为自己辩护作证,而且没有公开宣布判决。.. 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没有对提交人关于他定期被逐出法庭的说法提出质疑,也没有公开宣布判决,因此没有证实这些行动如何有助于适当的司法。 在这种情况下,应适当重视提交人的指控,委员会的结论是,它所掌握的事实表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3款(丁)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意见》第8.5段)。

委员会的结论: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所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以及《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3款(丁)项单独审议(《意见》第9段)。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 这意味着对《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人所造成的伤害给予充分赔偿。 因此,缔约国除其他外有义务:(a)对提交人在审前拘留期间遭受酷刑的指控进行彻底和有效的调查;(b)向提交人提供关于调查结果的详细资料。; (c)确保起诉、审判并在被判有罪的情况下惩罚所有对侵权行为负责的人(d)就侵权行为对提交人造成的伤害向提交人提供充分的赔偿。 缔约国也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意见》第10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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