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M.V.v.丹麦。 第46/2012号电文。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通过的意见2016年2月22日
2012年协助提交人准备了申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丹麦。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委员会回顾,它在审查事实和证据时不能代替国家当局,除非这种审查明显是武断的或相当于拒绝司法(意见第5.3段)(见第37/2012号来文,T.n.诉丹麦,2014年11月3日关于不可受理的决定,第12.7段和第34/2011号来文,R.P.B.诉菲律宾,2014年2月21日通过的意见,第7.5段)...).
根据委员会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1992年)第6和第9段,《公约》第1条对歧视的定义包括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概念,此外,如果国家不适当注意防止侵犯权利或调查和惩罚暴力行为,则国家也可对私人所犯的行为负责(见《意见》第5.4段)(见 第6/2005号来文维也纳防止家庭暴力中心和妇女获得法律救济协会代表巴努*阿克巴克、古伦*汗和梅丽莎*叶泽2007年8月6日通过的意见第12.1.1段。).
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不以作为或不作为歧视妇女,也有义务积极应对对妇女的歧视,无论这种作为或不作为是国家还是个人所为。 同样,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妇女免受司法系统和公共当局的歧视。.. 委员会。.. 4.回顾基于性别和性别认同对妇女的歧视与影响妇女的其他因素如国籍密不可分,缔约国有义务在法律上承认和禁止一切相互关联的歧视形式及其对受影响妇女的总体负面影响(《意见》第5.8段)。
根据《公约》第5条"a"款,缔约国有义务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便除其他外,消除基于性别或男女定型角色的自卑或优越观念的偏见和行动。 根据[《公约》]第16条第1款d项,缔约国有义务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与家庭关系有关的所有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并保证男女在子女方面享有同样的父母权利和责任,同时铭记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儿童的利益(意见第5.9段)。
委员会认为,《公约》中提到的"至高无上"一词意味着儿童的最大利益不能与其他考虑在平等的基础上得到考虑。 委员会还认为,为了表明尊重儿童接受评估的权利,并将其最大利益置于首要/首要地位,任何有关儿童的决定都必须加以权衡、论证和解释(《意见》第5.13段)。
根据1979年12月18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5条,"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a)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偏见,废除基于尊卑观念的习俗和所有其他习俗。 性别之一或男女的刻板角色; (b)确保家庭教育包括适当了解母性作为一项社会职能,并承认男女在抚养和发展其子女方面的共同责任,但在任何情况下,儿童的利益都是至高无上的。"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d款提出的申诉是基于s.对她和她的儿子所犯的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丹麦当局和法院进行的有偏见的司法程序,以及基于性别、宗教信仰和外国公民身份对提交人的歧视,以及缔约国没有采取适当和紧急措施保护她和她的儿子O.V.。 并结束指称对他们的歧视(意见第5.2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详细申诉,即在她与S.同居期间,在他们分离之后,甚至在她搬到奥地利之后,她受到s.的口头和身体暴力、骚扰和骚扰,O.V.在奥地利被残忍地绑架。.. 委员会提请注意提交人的声明,即执法当局不仅无法保护她免受S.的威胁,骚扰,骚扰和身体暴力,而且还歧视她作为外国人;例如,当她报告S.的入侵时。 2010年9月6日,警察来到她家,警察无视她的说法,逮捕了她,并在没有正当程序的情况下非法拘留了她,因为她涉嫌非法将O.V.带出国门,尽管她有唯一的监护权,而当警察拒绝调查她关于S.侵犯她的财产和威胁她的说法时。 他在她家里。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提供的关于她在2010年9月6日被捕期间所面临的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的详细资料,例如监狱看守强迫暴露和全身搜查,以及剥夺与她的律师协商的权利。 委员会。.. 适当审查了丹麦当局的行动例如北西兰警方仅通过了C版。 根据《刑法典》第215条对提交人提出的指控,检察官在赫尔辛格里地区法院的听证会上于2010年9月7日要求拘留她,以及尽管地区法院没有发现拘留她的理由,她被释放,但北西兰警方后来三次要求缺席拘留提交人,以便发出欧洲逮捕令(意见第5.5段)。
鉴于O.V.在奥地利遭到暴力绑架,丹麦当局,包括其司法制度的偏袒,以及对o.V.的绑架没有有效的反应,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声明,即丹麦当局完全无视奥地利当局对S.发出的国际逮捕令,根据该令,他被指控犯有严重攻击罪。 还有绑架O.V.,她要求接近孩子和O.V.的安全。 在他被绑架之后,以及在案件过程中,他们伤害了一个以前完全健康和发育良好的儿童,以掩盖他们违反国际规范和丹麦法律的事实,剥夺了她对儿童的监护权,并在2010年将这一权利授予S.。..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2012年4月22日16全国社会上诉委员会确实要求赫尔辛格里初审法院审议提交人在奥地利向她移交O.V.的请求但后者于2012年9月21 该决定被驳回,上述决定在向丹麦东部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时得到维持,提交人随后向上诉审查委员会提出的上诉最高法院的决定的申请被系统地驳回(《意见》第5.6段)。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指控,即提交人关于S.虐待她的申诉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她没有提供证据或文件来证实她关于s.虐待她、威胁她、恐吓和骚扰她的说法。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奥地利期间很难提交这些文件,特别是在她向丹麦当局提出的所有文件要求被忽视和/或拒绝之后。 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警察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详细资料和文件特别是2010年9月6日至7日对提交人的非法逮捕和拘留以及执法机 委员会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丹麦当局,特别是警察、检察官和法院,不仅无法向发件人和O.V.提供有效的保护,而发件人对o.V.有合法的拘留权利,而且还犯下了一些非法行为,即由于片面的法律诉讼,将o.V.的拘留(甚至暂时)从发件人转移到S.,在此期间,地区国家行政当局只依靠S.提出的事件的版本;赫尔辛格里地区法院于12月22日将拘留权转移到S.,2010年。 同样,根据S.的陈述,其中包含了一些虚假的事实,如s.承担了O.V.的大部分照顾责任,以及双方当局显然没有考虑到O.V.的最大利益;2010年9月非法逮捕和拘留提交人;根据丹麦刑法第215(2)条将她绳之以法,以及对她的指控被驳回,两个 2012年12月20日,她因害怕被拘留而无法出席拘留程序,因此无法诉诸司法。 关于S.在奥地利绑架O.V.一事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与奥地利中央办事处缺乏合作以及拒绝根据2012年4月3日发出的国际逮捕令将S.引渡给奥地利当 委员会回顾,根据《海牙公约》,中央行政当局必须相互合作,确保被非法诱拐的儿童迅速返回,并确保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有效尊重一缔约国立法规定的监护权和探视权。 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作为丹麦中央权力机构的司法部为其拒绝引渡S提供了充分的理由。 奥地利,继奥地利当局于2012年4月3日就S.绑架O.V.案发出逮捕令后,理由是,首先,由于O.V.在丹麦被S.拘留,发出逮捕令的罪行部分是在丹麦犯下的,其次,在丹麦,有关行为不被视为刑事犯罪,因为根据丹麦法律,S.拥有O.V.的拘留权(意见第5.7段)。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资料,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没有适当注意防止、调查和惩罚暴力行为,以及在绑架前后保护提交人和O.V.(意见第5.8段)。
委员会。.. 1.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五条a款和b款以及第十六条第1款d项提出的申诉,即缔约国在将监护权移交给S.时没有考虑到O.V.的最大利益,并在监护和探视程序中歧视提交人作为外国母亲(第20段)。 5.9意见)。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即通过剥夺O.V.的监护权并将这一权利移交给S.,丹麦当局通过地区国家行政当局和赫尔辛格里地区法院行事,没有优先考虑O.V.的最佳利益,也没有考虑到提交人作为正式监护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在她作为妇女和外国母亲方面存在歧视。 特别是,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对丹麦当局的非法行为提出的申诉,该当局没有适当考虑以下事实:O.V.只拥有奥地利公民身份,s.甚至在他出生后都不承认O.V.;尽管S.于2007年5月22日承认了孩子,但这并没有导致o.V.的公民身份发生变化。 提交人是未婚母亲,根据丹麦和奥地利的法律,对O.V.有单独的监护权;提交人和S.从未就S.的探视权达成任何协议;提交人和O.V. 你从未申请过丹麦公民身份。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声明虽然S.于2010年7月19日撤回了他向区国家行政局提出的联合监护申请并于2010年7月22日提交了新的单独监护申请但丹 更重要的是,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地区国家行政当局和赫尔辛盖里地区法院没有考虑O.V.的最佳利益。 他们只依赖于S.提出的事件的偏见版本,以及赫尔辛格里地区法院的决定是基于孩子与父母双方接触的原则,但公开偏向于提交人作为外国人,以至于由于她没有与进行诉讼的初级助理法官见面或交谈。 后者指责她只为自己着想,无法感同身受,结果甚至没有授予她看O.V.的权利。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2014年10月1日区国家行政当局剥夺了她的所有孕产妇权利根据s.根据《丹麦父母责任法》第23条的陈述(意见第5.10段)。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其遵守《父母责任法》的情况,其国际义务,包括《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所规定的义务,以及它声称在本案中,区国家行政当局决定,在司法程序中,这符合O.V.的最大利益。不应改变他的现状,使他留在正常的环境中,在丹麦上学(意见第5.11段)。
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提供的一份决定副本,区国家行政当局在该决定中指出,它没有对从长远来看什么是O.V.的最大利益作出评估。 考虑到《父母责任法》,委员会注意到,虽然所有决定都基于尊重儿童最大利益的首要原则,但丹麦法律也基于儿童应与父母双方沟通的原则,这一考虑在赫尔辛格里地区法院的决定中具有很大的重要性,该法院的结论是,由于提交人的行为导致O.V.不能见他的父亲超过四个月,因此给予S.v.完全监护权将符合O.V.的最大利益。 为了确保O.V.和父母双方之间的不断接触。 委员会认为,在这两项裁决中,法院没有优先考虑O.V.的最大利益,也没有找到平衡的办法,这导致了对提交人的歧视性待遇。 委员会注意到Helsingeri地区法院在其裁决中提到需要与父母双方经常接触尽管它充分意识到提交人住在奥地利但他甚至没有给予她探视权。 委员会回顾2013年7月9日临时措施的执行情况。 并于2014年4月4日要求缔约国向提交人提供合理的查阅O.V.的机会。 在丹麦,并确保所有有关当局便利实施这种进入,并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遵守这一要求,据称是因为提交人本应向区国家行政当局申请探视权,根据丹麦法律,该行政当局是唯一有权就进入作出决定的当局,这意味着提交人自2013年2月13日以来没有与她的孩子接触过。 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自2014年10月1日 根据s.的另一份声明,尽管根据《父母责任法》第23条,不参与共同监护的父母有权要求并从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社会和卫生部门机构、私立医院、全科医生和牙医那里获得关于孩子的信息(《意见》第5.12段),但提交人的情况进一步恶化,因为区国家管理局的决定是根据S.的另一份声明采取行动的。根据该声明,提交人不再有权从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社会和卫生部门机构、私立医院、全科医生和牙医那里获得关于孩子的信息(《意见》第5.12段)。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在拘留程序中,提交人有充分的机会提出她对事件的看法,但未能这样做,如果提交人出席丹麦的法庭听证会,她就不会被捕,因为在Vostochny高等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裁决后,检察官停止要求拘留提交人。... 委员会注意到2010年9月的情况, 提交人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被逮捕和拘留,以及她在拘留期间所面临的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并认为提交人完全有理由不返回丹麦接受拘留程序,因为她对缔约国当局的公正和公平失去了信心。 委员会回顾2011年4月18日致奥地利司法部家庭事务部中央办公室(丹麦中央办公室)的一封信确认对提交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绑架儿童是刑事犯罪最 如果他到达丹麦,并且在不久的将来可能会对提交人发出欧洲逮捕令。 委员会还考虑到提交人无可争辩的声称,对她使用了恐吓手段,特别是丹麦中央办公室/家庭事务部的一名社会工作者给奥地利家庭事务部打了几次电话,威胁提交人并要求撤回她要求O.V.返回的请求。 去奥地利。 委员会认为,所有这些情况加在一起,不仅解释了提交人不愿返回丹麦进行诉讼,而且也构成了对提交人诉诸司法的障碍(意见第5.14段)。
此外,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有计划地拒绝提交人向上诉审查委员会提出的申请,这也妨碍提交人诉诸司法。 在适用"普遍具有公众重要性的规则"时,缔约国当局应当适当考虑到案件的性质,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案件的国际范围和两个不同司法系统作出的相反决定,以及这个问题的严重和全面影响。; 上诉案件超出提交人、O.V.和S.司法利益的所有方面都应该得到充分审查,同时考虑到提交人一再指控她因性别和外国国籍而受到歧视,以及有许多外国公民处于类似情况,有许多申诉。 关于发现自己与提交人处境相同的外国父母(意见第5.15段)。
委员会的结论:委员会的结论是,丹麦当局在涉及她儿子的案件中没有平等对待提交人。 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d款、第五条a和b款以及第十六条第1款d项侵犯了提交人和O.V.的权利(《意见》第5.16段)。
意见案文还规定了被告国应采取的个别和一般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