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1日,该案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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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T.V.和A.G.v.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第2044/2011号电文。 《意见》于2016年3月11日经人权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通过

2011年协助提交人准备了申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乌兹别克斯坦。

主题:非法和任意住院治疗和拘留;司法审查的权利。

实质问题:非法和任意拘留;司法审查的权利。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委员会回顾,违反病人意愿在精神病院进行拘留和治疗构成剥夺自由的一种形式,属于《公约》第九条的范围(见第754/1997号来文,a诉新西兰,1999年7月15日通过的意见,第7.2段;第1061/2002号来文,Fijalkowska诉波兰,2005年7月26日通过的意见,第8.2段)。). 他还回顾,《公约》第九条第1款要求剥夺自由不得是任意的,必须在尊重法治的情况下进行。 第1款第二句禁止任意逮捕或拘留,第三句禁止非法剥夺自由,即剥夺自由,除非基于法律规定的理由和程序。 这两项禁令在逮捕和拘留既可以是任意的,也可以是非法的意义上是重叠的。 委员会。.. 忆及任意性概念不等同于"非法性"概念而应作广义解释并包括不当、不公正、缺乏可预测性和正当程序保障的要素(考虑因素第7.3段)见第1875/2009号来文M.J.K.V.Denmark,2015年3月26日通过的意见第11.5段。).

虽然认识到一个人的心理健康可能受到严重损害,为了避免伤害,无法避免法院下令非自愿住院治疗(见Fijalkowska诉波兰,第8.3段)。),委员会认为,非自愿住院治疗只应作为最后手段,在尽可能短的必要时间内,同时确保法律规定的适当程序和物质保障。 程序应确保尊重个人的意见,并确保任何代表真正代表和保护个人的愿望和利益(考虑因素第7.3段)。

虽然人身自由的权利不是绝对的,而且拘留一个人是一项严重的措施,只有在考虑了其他不太严厉的措施并认为不足以保护个人或公共利益时,才有理由采取这种措施,这可能需要拘留有关的人(考虑因素第7.8段)。

根据《盟约》第9条第4款,由于逮捕或拘留而被剥夺自由的每一个人都有权在法庭上审理他的案件,以便本法院能够迅速就拘留的合法性作出裁决,并在拘留不合法的情况下命令释放他。 这项权利适用于基于官方决定或官方制裁的任何拘留,包括与强迫住院治疗有关的拘留。 提起诉讼的权利原则上从拘留之时起生效,不允许在给予被拘留者对拘留提出第一次申诉的机会方面出现重大拖延(考虑因素第7.9段)。

虽然强迫住院治疗可以作为最后的手段,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可以有正当理由,但非法和任意住院治疗会造成精神和身体上的痛苦,从而构成《盟约》第7条意义上的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 [... 为惩罚或恐吓的目的而使用非自愿住院治疗或强制医疗是违反《盟约》第7条的(《意见》第7.10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即他们违反国家立法,未经法院判决而被拘留并被强行住院九天,而且没有立即进行体检,这可能导致他们有理由住院的决定。 而且他们没有得到律师,也不允许与他们的亲属联系。.. [P]在提交人提出申诉之后监察员进行了调查并于2007年4月25日 他将提交人的申诉送交撒马尔罕市法院,称其调查证实了对提交人采取非法行动的事实。.. 监察员将这三名官员的行为定性为滥用职权和违反《精神科护理法》的规定(考虑因素第7.5段)。

委员会。.. 注意到提交人的陈述,即2006年10月14日,心理健康中心主任医师下令成立一个精神科医生专家委员会,以评估提交人的心理健康,这一决定是在提交人非自愿住院治疗四天后作出的。 [C]根据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医师的命令。.. 这一决定是由于提交人自2002年以来不断向各当局提出申诉。 此外在2007年5月17日 撒马尔罕市法院裁定,夫妻双方提出了许多投诉,"干扰了makhalla委员会主席Sh的工作"。 而后者被迫要求他们的心理检查,以保护其他居民的利益。 委员会。.. 注意到缔约国的答复,即提交人被带到精神病中心检查他们的心理健康; 根据体检结果,得出的结论是,第二提交人因交通事故遭受创伤性脑损伤,正在慢慢失去记忆并患有创伤后脑病;第一提交人被诊断患有Bekhterev病和"以躯体疾病为背景的边缘性精神异常"(考虑因素第7.6段)。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令人信服的解释或论据来证明这一点。.. 非自愿住院治疗是必要的,目的是保护提交人免受严重伤害或防止对他人的伤害。 此外,缔约国没有对监察员的结论作出答复,该结论证实了在提交人被拘留并被强行安置在封闭的医院时滥用职权和违反国家立法规定的程序的事实。 ..[E]即使缔约国对提交人的诊断已被接受,精神或精神障碍的存在本身不能作为剥夺自由的理由,相反,任何剥夺自由都必须是必要和相称的,以保护有关人员免受严重伤害和防止对他人的伤害(考虑因素第7.7段)(见Fijalkowska诉波兰,第8.3段;以及第1629/2007号来文,Fardon诉澳大利亚,2010年3月18日通过的意见,第8.3段)7.3。).

当事方提供的资料没有表明提交人无法照顾自己或患有可能对其健康造成重大损害的精神障碍。 委员会认为,特别令人不安的是,提交人被送入精神病院,尽管他们对自己或他人没有危险,而且夫妻双方在同一时间被强行住院(《意见》第7.8段)。

提交人在没有任何法院命令的情况下被安置在精神病院,他们在2006年10月10日被拘留后没有得到一份关于他们非自愿住院治疗理由的决定的副本。 因此,提交人被告知可以提出上诉,实际上只有在他们获释后才提出上诉。 委员会认为,来文提交人被剥夺了对剥夺他们自由的决定提出质疑的权利,因为缔约国没有决定在他们被拘留之前或拘留初期将他们安置在精神病院(见Fijalkowska诉波兰,第13段)。 8.4.). 因此,在本案的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存在违反《公约》第九条第4款的情况(《意见》第7.9段)。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本案中的陈述和撒马尔罕市法院的裁决,即提交人被安置在封闭的精神病医院是他们"不当行为"的结果,因为他们的许多申诉"干扰了"Mahali主席的工作"。...委员会重申其结论,将提交人安置在精神病院是武断和非法决定的结果,没有适当的医疗理由。.. 根据现有数据,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将提交人安置在精神病院的决定似乎是出于惩罚或羞辱提交人行使对Sh先生提出申诉和表达意见的权利的愿望。的工作(《意见》第7.11段)。

因此,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提交人因涉嫌干扰季度委员会主席的工作而被非自愿安置在医院9天,提出了许多申诉,这相当于《公约》第七条意义上的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意见》第7.12段)。

委员会的结论: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违反了《盟约》第九条第1款和第4款以及第七条的规定,这些规定分别与《盟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意见》第8段)。

考虑的案文还规定了被告国应采取的个别和一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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