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1日,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的案件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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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Abdulrahman Kabura诉布隆迪。 第549/2013号电文。 该决定由禁止酷刑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

2013年,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该申诉转达布隆迪。

信息主题:警察使用酷刑以及对所造成的伤害缺乏调查和赔偿。

实质性问题: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防止酷刑行为的措施;系统监测囚犯的拘留条件和待遇方法;缔约国有义务确保主管当局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提出申诉的权利;获得赔偿的权利;禁止在酷刑下收到的司法程序中使用证词。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其根据1984年12月10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下称《公约》)第12条所承担的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酷刑已经实施,委员会必须依职权行事。)应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决定第7.4段)。

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回顾说,这项规定不仅承认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权利,而且还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确保酷刑受害者得到适当的赔偿。.. [C]赔偿应包括对受害者造成的全部损害,除其他措施外,还应包括恢复原状、赔偿以及旨在确保不能重复违反行为的措施,同时考虑到每个案件的情况(决定第7.6段)(见 第376/2009号来文Bendib诉阿尔及利亚2013年11月8日判决和Niyonzima诉布隆迪。).

《公约》第15条的规定的主旨是绝对禁止酷刑,因此意味着每个缔约国都有义务核实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诉讼程序中使用的陈述是否是使用酷刑取得的(判决书第7.7段)(见第419/2010号来文,Ktiti诉摩洛哥,2011年5月26日的判决书,第8.8段,第193/2001号来文,P.e.诉法国,2002年11月21日的判决书,第6.3段,和niyonzima诉布隆迪,第8.7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指控,即2007年5月4日,他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被国家情报局的特工逮捕并被带到该局,在那里他被讯问并被迫作证反对全国保卫民主委员会--保卫民主力量(下称全国保卫民主力量)的前主席,并承认他本人试图破坏执政党的稳定。 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的证词,他说,在他拒绝承认他的参与后,他被警察和国家安全局副局长折磨了大约四个小时,他们用警棍殴打他身体的各个部位,特别是背部、脸部、脚部和生殖器,用手挤压他的生殖器,他们用电线把一个装有五升水的容器连接起来,他屈服于压力,并签署了一份供词,说明他参与了破坏执政党稳定的企图,他没有得到任何医疗护理。, 酷刑给他造成了严重的痛苦和痛苦,并且故意使用酷刑来逼供。 委员会注意到所提供的证据,包括证实申诉人证词的照片和医疗报告,以及在他被拘留期间探视他的人权协会的调查结果。 委员会。.. 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国家代表参与使用酷刑这一事实提出异议,也没有提供资料或证据反驳申诉人的证词。 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指控应该得到严肃对待,提请委员会注意的事实表明,本案发生了《公约》第1条含义范围内的酷刑(判决书第7.2段)(例如,见第514/2012号来文,Niyonzima诉布隆迪,2014年11月21日通过的判决书)。).

委员会回顾其结论和建议,其中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措施,防止任何酷刑和虐待行为,并采取紧急措施,确保所有拘留地点都移交司法当局管辖,并确保国家代表不得任意拘留或使用酷刑。 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存在违反《公约》第2条第1款与《公约》第1条一并解读的情况(判决书第7.3段)(见第503/2012号来文Ntikarahera诉布隆迪2014年5月12日).

申诉人还提到《公约》第2条第1款,根据该款,缔约国必须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和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上发生酷刑行为。 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请人在四个不同地点(NSR拘留设施、刑事警察总委员会、离申请人家100多公里的Gitega监狱和布琼布拉的Mpimba监狱)遭到殴打和拘留2个月零20天,没有律师或医生探视的权利。 监狱长在刑警拘留期间,用电线殴打他,打他身体的各个部位(决定第7.3段)。

关于《公约》第12条和第13条,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指控,根据这些指控,他在2007年5月4日至17日期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被拘留,当时他出现在一名调查法官面前,并被正式指控犯有谋杀未遂罪。 尽管申诉人于2007年6月27日向共和国检察官提出控诉,并向共和国检察长和布琼布拉上诉法院检察长提交了副本,但他的控诉得到了照片和2007年6月12日的医疗报告的佐证,从中可以看出他最有可能遭受酷刑,这是众所周知的,而且许多当事人报告说,2012年11月15日,他的律师提出了第二次酷刑控诉,在事件发生后的九年里没有进行任何调查。 委员会认为,这样的时限显然很难说明理由。 委员会还驳斥缔约国的论点,即调查缺乏进展是由于申请人在国外不愿合作(决定第7.4段)。

缔约国没有履行这一义务,也没有履行《公约》第13条规定的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它有义务保证申诉人有权提出申诉,前提是当局将通过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对这一申诉作出适当的反应(见Ntikarahera诉布隆迪,第6.4段)。). 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及其家人已成为威胁的对象,缔约国在申诉人出狱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保护他,以免他因上法庭而受到恐吓。 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可以反驳来文这一部分的资料。 委员会的结论是,《公约》第13条也遭到违反(判决书第7.5段)。

在本案中,委员会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即根据申请人的说法,他受到酷刑的伤害和严重的身体后果,特别是他不能站立超过一个小时而不会出现严重的背痛。 与此同时,他没有得到任何治疗或康复措施。 委员会认为,在没有迅速和公正调查的情况下,申诉人被剥夺了行使《公约》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赔偿权的机会(判决书第7.6段)(例如,在Niyonzima诉布隆迪案中也可以找到类似的做法)。

关于《公约》第15条,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指控,即谋杀未遂的审判是根据他在胁迫下所作的陈述对他发起的,体检结果证明了这一点。 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理由反驳这一申诉。.. 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在酷刑下签署的陈述成为对他提出指控和拘留他2个月零20天(2007年5月4日至7月27日)的依据; 一份医疗报告证实了他受到虐待的事实;2007年7月24日,由于缺乏证据,申诉人被释放出审前拘留;通过他的律师,他试图质疑他在酷刑下所作供词的证据价值,但没有成功。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驳斥这些指控中的任何一项,也没有在向委员会提出的关于这一问题或关于终止针对申诉人的案件的意见中提供任何资料。 委员会认为,即使申诉人不在该国,缔约国也有义务核实他声称他的供词是在酷刑下获得的,而且在对申诉人提起的刑事案件中没有进行这种核实并使用以这种方式获得的证据,在此期间他被释放。-在审前拘留中,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5条规定的义务(判决书第7.7段)。

关于违反[《公约》]第16条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指控,即他与其他10名被拘留者在主要刑事警察局12平方英尺的牢房中被关押了17天。 m没有窗户,没有光线,没有水,食物和医疗。 为了生存,他被迫从厕所里喝水,在不卫生的条件下睡在地板上;尽管他的要求和他惊人的健康状况,他直到2007年6月12日才有机会看医生。 申诉人还声称,2007年7月3日,他被转移到Mpimba监狱,该监狱因其恶劣的不卫生条件和持续的人满为患而臭名昭着。 此外,根据申请人的说法,他被拘留的NSR拘留设施,Gitega中央监狱和Mpimba监狱显然没有任何条件监测机制,这无疑使他面临更大的酷刑风险。 由于缔约国没有就这一问题提供任何建设性的资料,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所掌握的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与《公约》第11条一并解读的[《公约》]第16条所规定的义务(判决书第7.8段)(见Ntikaraera诉布隆迪,第6.6段)。).

委员会的结论:禁止酷刑委员会认为,它所掌握的事实表明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与[《公约》]第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和第16条一并解读,以及与《公约》第11条一并解读(判决书第8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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