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2日,该案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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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布朗森Blessington和马修*埃利奥特vs.澳大利亚. 消息N1968/2010. 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2日通过了《意见》。

2010年协助提交人准备了申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澳大利亚。

信息主题:判处未成年人无期徒刑。

实质性问题: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监狱制度的基本目标;具有追溯效力的刑事立法的适用;未成年人受到保护的权利。

委员会的法律职位。 委员会回顾其第21号一般性意见(1992年),其中指出,监狱制度不应仅仅是惩罚性质的,它应在很大程度上努力使囚犯得到矫正和社会康复。 委员会强调,这一原则对未成年人尤其重要(《意见》第7.8段)。

《盟约》第24条第1款要求缔约国为儿童提供未成年人地位所必需的保护措施。 这项规定考虑到儿童的脆弱性和不成熟以及他们的发展潜力。 儿童享有特殊待遇的权利也是《公约》第十条第2款和第3款(乙)项以及第六条第5款的核心,该款禁止对18岁以下的人所犯罪行判处死刑。 委员会认为,这种与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法律地位相对应的对待未成年人的态度,并不能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即未成年人所犯的行为使他/她终身得不到保护,也不值得释放,无论其未来的个人或社会发展如何。 委员会回顾艺术"a"款。 《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规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的罪行,既不判处死刑,也不判处无期徒刑,因为没有规定释放的可能性。"虽然委员会的主要作用是监测《盟约》的遵守情况,但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包括缔约国在内的几乎普遍批准或通过的一项国际条约中所载的这项规定是解释《盟约》的宝贵来源(《意见》第7.11段)。

委员会对事实情况的评估。 委员会注意到,由于适用了1999年《犯罪(量刑程序)法》附件1及其后的立法,提交人必须在终身监禁期30年后才能申请有限刑期。; 对这项申请的审议将限于规定一个非假释期,只有在非假释期届满后,如果提交人死亡或身体残疾的迫在眉睫的威胁,新南威尔士州假释委员会才可释放他们(《考虑》第7.6段)。

委员会认为,对作为未成年人的提交人判处终身监禁可能符合与《公约》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第七条,只有在有可能审查惩罚和释放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尽管他们所犯的罪行的严重性和周围的情况。 这并不意味着必须给予豁免。 这意味着释放不应仅仅是纯粹的理论可能性,而且审查程序应是彻底的,这将使国内当局能够评估在纠正提交人方面的具体进展和进一步拘留的理由,同时考虑到他们在犯罪时分别为14岁和15岁(考虑因素第7.7段)。

考虑到提交人有资格申请假释的既定长期期限、法律规定的获得释放的限制性条件以及提交人犯罪时的未成年年龄,委员会认为,目前在俄罗斯适用的无期徒刑与提交人有关,它不符合缔约国根据第七条承担的义务,与《公约》第十条第3款和第二十四条一并解读(《意见》第7.12段)。

委员会的结论。 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第十条第3款和第二十四条所享有的权利(《意见》第8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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