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8日,该案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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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Kedar Chaulagain诉尼泊尔。 消息N2018/2010. 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8日通过了《意见》。

2010年协助提交人准备了申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尼泊尔。

报告主题:任意逮捕和拘留、酷刑、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以及随后法外处决一名涉嫌是共产党(毛派)成员的女孩。

实质性问题:生命权;禁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个人自由和安全的权利;尊重人的固有尊严;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法律平等保护。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 委员会回顾,缔约国应采取措施,不仅防止和惩罚导致剥夺生命的犯罪行为,而且防止本国安全部队任意杀人。 委员会还提到第3条第3款。 根据《盟约》第2条,缔约国有义务向所有人提供可获得、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补救办法,以维护其《盟约》权利,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对国家规定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 - 《盟约》缔约国,特别是在调查发现《盟约》承认的某些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将责任人绳之以法。 与不调查的情况一样,不将对这种侵犯行为负责的人绳之以法本身可能构成对《公约》的单独违反。 这些义务尤其出现在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法被确认为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例如酷刑和类似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以及即审即决和任意处决(考虑因素第11.3段)。

国家当局剥夺人的生命是一个极其严重的问题(见第1275/2004号来文,Umetaliev诉吉尔吉斯斯坦,2008年10月30日通过的意见,第9.5段);这需要迅速和适当的调查,适用《公约》规定的所有保障,并适当惩罚责任人(意见第11.4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即2004年2月12日,他的女儿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在夜间被非法逮捕、遭受一群军事人员的酷刑、虐待和羞辱后,被尼泊尔皇家军队成员任意处决;在随后的几天里,他向地区行政当局负责人提出申诉;2004年2月29日,他还向国家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请,并于2006年6月8日提出申请。 他向区警察局提交了关于谋杀案的初步信息消息。 由于警方没有进行任何调查,他向最高法院提出了请愿书。 他声称,尽管NHRC(国家人权委员会)于2005年6月14日提出了建议,最高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就原告的要求发出了命令,但迄今尚未对其女儿的谋杀案进行调查。 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不知道军事法庭就2004年2月12日和13日在Pokhari Chauri发生的事件进行的诉讼;军事法庭2005年8月28日的决定没有公布;上述决定所列文件和证据没有提交给ROP(地区警察局)。). Kavra或提交人;以及法院没有惩罚那些对他女儿犯下的罪行负责的人。 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声明,即对提交人女儿死亡情况的进一步调查仍在进行中,该案件将由依法确定的失踪案件调查委员会管辖(《意见》第11.2段)。

在本案中,提交人的女儿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被尼泊尔皇家军队成员逮捕,她因这些武装部队成员使用火器而死亡,这一点没有异议,尽管各方对她的死亡情况意见不一。 无论如何,委员会认为,军事人员谋杀提交人女儿需要立即进行独立调查。 委员会注意到,在他女儿去世后不久,提交人向区行政首长提出申诉,并于2006年6月8日 我向区警察局提交了一份关于谋杀案的初步信息,但都无济于事。 2005年6月,国家人权委员会发现提交人的女儿被非法谋杀,并建议政府查明肇事者并对他们采取法律行动。 此外,2009年12月14日,最高法院下令立即进行调查,但这并没有导致任何结果。 尽管提交人作出了努力,但在他女儿被谋杀十多年后,缔约国尚未完成任何调查,澄清她被捕和死亡的情况,也没有任何肇事者被绳之以法或受到惩罚。 缔约国提到正在进行的调查,但这种调查的进展情况和拖延的原因仍不清楚(《意见》第11.4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受到尼泊尔皇家军队成员的待遇,包括被迫目睹其女儿被处决,以及随后没有进行适当调查和对肇事者逍遥法外,构成了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就作者本人而言。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为确保当局伸张正义所作的一切努力都没有成功他和他的家人在2008年和2010年分别只获得了10万卢比和20万卢比的临时赔偿。 委员会认为,临时赔偿不是与这种严重侵犯行为相称的适当补救办法。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被迫参与的事件,包括与缔约国未能确保迅速、彻底和有效调查有关的事件,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意见》第11.6段)。

委员会的结论。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是,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女儿根据《公约》第六条第1款以及结合《公约》第二条第3款理解的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所享有的权利;以及结合《公约》第二条第3款理解的提交人根据第七条所享有的权利。 根据艺术第3款"a"分节。 根据《公约》第2条,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以便对有关事实进行有效和充分的调查,对肇事者进行刑事起诉和惩罚,并充分赔偿损失和适当的补偿措施。 缔约国也有义务采取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意见》第12、1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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