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7日,该案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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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Tatiana Shikhmuradova(代表她的丈夫Boris Shikhmuradov)诉土库曼斯坦。 第2069/2011号电文。 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7日通过了《意见》。

2011年协助提交人准备了申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土库曼斯坦。

主题:提交人配偶的强迫失踪;酷刑;人身保护令;不公平审判。

实质性问题:生命权、禁止酷刑和残忍和不人道待遇、自由权和人身安全权;公平审判权;不溯及既往原则;保护家庭生活不受非法干涉。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 委员会重申,举证责任不能完全由来文提交人承担,特别是因为提交人和缔约国并非总是能够平等地获得证据,而且往往只有缔约国能够获得有关资料(El Hassi诉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第12段)。 6.7;第1297/2004号来文Mejouin诉阿尔及利亚2006年7月14日的意见第8.3段;第1804/2008号来文Il Khuildi诉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2012年11月1日的意见第7.2段。)从艺术的第2段。 《任择议定书》第4条明确指出,缔约国有义务真诚地调查对它及其代表所犯的一切违反《公约》的指控,并向委员会提供它所掌握的资料。 在提交人提供可靠证据支持指控的情况下,如果任何进一步的澄清取决于缔约国完全掌握的资料,委员会可认为提交人的指控在缔约国没有提供令人满意的相反证据或解释的情况下得到证实(《意见》第6.2段)。

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根据该判例,在强迫失踪案件中,剥夺自由后又拒绝承认或隐瞒有关失踪者命运或下落的资料,使该人不受法律保护,并使他的生命处于严重和永久的危险之中,国家对此负责(《意见》第6.3段)(Abushaala诉利比亚,第6.2条)。).

委员会知道一个被单独监禁的人所遭受的巨大痛苦。 委员会提及其关于禁止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1992年),其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反对单独监禁(《意见》第6.4段)。

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人人有权由依法设立的称职、独立和公正的法庭进行公平和公开的审讯,起诉和辩护机会平等是尊重公平审判原则的先决条件(《意见》第6.6段)(见第307/1988号来文,John Campbell诉牙买加,1993年3月24日审议情况,第6.4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提交人提供的未经证实的资料,Shikhmuradov先生被逮捕、审判并被判处终身监禁,此后一直无法与其妻子或任何其他家庭成员联系。 委员会注意到,Shikhmuradov先生下落不明,他的妻子和亲属没有关于他的健康和福祉的信息,尽管多次试图与各当局联系,但也没有争议。 提交人声称,她甚至不确定她的丈夫是否还活着。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反驳提交人关于她与丈夫12年没有接触的说法,而且当局从未向她提供任何关于她丈夫下落的资料。 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它在Shikhmuradov先生被定罪后的12年里履行了保护他生命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应严肃对待提交人的指控(考虑因素第6.3段)。

委员会注意到,Shikhmuradov先生被单独监禁在一个身份不明的地点,无法与他的家人、律师或外界任何其他人接触这一事实是没有争议的。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即向人民委员会成员展示了一段录像,给人的印象是,据称Shikhmuradov先生受到"精神药物"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Shikhmuradov先生被捕前的健康状况,以及缔约国没有驳斥上述资料,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的指控应当严肃对待(《意见》第6.4段)。

关于Shikhmuradov先生在判刑后被拘留构成违反《公约》第九条的说法,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即他被单独关押在一个不知名的地点,没有律师的帮助,也没有机会对拘留他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由于缔约国没有提供这方面的任何资料,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指控应极为严肃地对待(《意见》第6.5段)。

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Shikhmuradov先生最初被判处25年徒刑,对他的审判于2002年12月29日进行,也就是在他被捕四天后。 据提交人称,法庭审理不公开,只持续了一天,判决完全是根据Shikhmuradov先生在胁迫下所作的供词作出的。 委员会还注意到,在第二天,即2002年12月30日单独举行非公开听证会后,人民委员会判处Shikhmuradov先生无期徒刑。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即Shikhmuradov先生没有得到足够的时间准备辩护,不能与其律师协商,也没有机会让上级法院依法审查他的起诉书和判决。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未经证实的说法,即人民委员会是一个由总统领导、由议员和部长组成的政治机构,不能被视为《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意义上并符合其要求的称职、独立和公正的法院。 由于缔约国没有提供这方面的任何资料,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指控应极为严肃地对待(《意见》第6.6段)。

关于《公约》第十五条第1款,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即缔约国当局所施加的惩罚比刑事犯罪时所施加的惩罚更为严厉。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未经证实的说法,即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在犯下指称的罪行时,最严厉的惩罚是监禁25年,这是土库曼斯坦当时生效的《刑法典》所规定的。 委员会还注意到,在Shikhmuradov先生被定罪后,人民委员会作出了判处终身监禁作为惩罚的决定(《意见》第6.7段)。

至于提交人,委员会注意到她丈夫被单独监禁和失踪所造成的痛苦和精神痛苦。 关于其判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它所掌握的事实表明提交人违反了《公约》第七条(《意见》第6.8段)(见Al-Abani诉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第7.5段)。

委员会的结论。 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它收到的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5款,涉及Shikhmuradov先生。 它们还表明提交人违反了《公约》第七条(《意见》第7段)。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缔约国有义务向Shikhmuradov先生和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特别是:(a)如果他仍然被秘密拘留,立即释放他;(b)对他的拘留、失踪和不公平的法庭诉讼进行彻底和有效的调查;(c)向他和提交人提供关于调查结果的详细资料;(d)如果Shikhmuradov先生死亡,将他的遗体归还提交人; (e)将对违法行为负责者定为刑事犯罪、定罪和惩处(f)就所犯的违法行为向来文提交人和Shikhmuradov先生提供适当赔偿。 缔约国也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再次发生这种侵犯行为(《意见》第8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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