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Bakhytzhan Toregozhin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第2137/2012号电文。 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1日通过了《意见》。
2014年,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投诉通知哈萨克斯坦。
信息的主题:逮捕,行政罪行的定罪和罚款举行群众艺术活动(艺术暴民)。
实质性问题:任意拘留;行动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 委员会回顾,为了遵守《公约》第九条第1款,逮捕不仅必须是合法的,而且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是合理和必要的(《意见》第7.2段)(见第305/1988号来文,Van Alfen诉荷兰,1990年7月23日的意见,第5.8段;第631/1995号来文,Spacmo诉挪威,1999年11月5日的审议,第6.3段)。).
委员会提及其第34号一般性意见,其中除其他外指出,言论自由至关重要,是任何自由和民主社会的基本要素。 他指出,《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包括传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但仅限于这些限制是由法律确定的,并且是必要的:(a)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声誉; 或(b)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 最后,对言论自由的任何限制在性质上不应过于宽泛,即它应是可确保适当保护功能的限制性最小的措施,并应与受保护的利益相称(考虑因素第7.4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解释为什么根据《行政程序法》的规定逮捕提交人是合理和必要的。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表明有必要拘留提交人。 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对提交人的拘留没有合理的理由,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1款(《意见》第7.2段)。
委员会注意到,对提交人的拘留和对她处以重罚的事实使人严重怀疑对提交人的权利施加限制的必要性和相称性。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按照《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的要求为对提交人施加的限制提供任何具体理由(见第1604/2007号来文,Zalesskaya诉白俄罗斯,2011年3月28日意见,第10.5段)。). 此外,缔约国没有确认所选择的措施在性质上是限制性最小的,也没有与受保护的利益相称。 根据本案的情况,委员会认为,虽然这些限制是根据国内法对提交人施加的,但《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所要求的这些限制的理由和相称性无法证明。 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意见》第7.5段)(见第927/2000号来文,Svetik诉白俄罗斯,2004年7月8日的《意见》,第7.5段)。 7.3;N1009/2001,Shchetko诉白俄罗斯,2006年7月11日意见,第7.5段。).
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确认,从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保护提交人的权利和自由的角度来看,对提交人的权利所施加的限制,即拘留提交人和对她处以重罚是必要的。 他人的自由。 委员会的结论是,它面前的事实也表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意见》第7.2段)(见Zalesskaya诉白俄罗斯,第10.6段)。).
委员会的结论。 按照分项。 (a)《盟约》第二条第3款,缔约国有义务向发件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包括审查她的定罪(这是一个使申请人承担行政责任的问题(考虑因素第2.2段)。)和支付适当的补偿,包括偿还所发生的法律费用。 与此同时,缔约国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缔约国应审查其立法,特别是关于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组织和举行和平集会、集会、游行、纠察和示威的法律,因为这项法律适用于本案,以确保缔约国充分行使《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权利(考虑因素第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