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0日,该案在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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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M.K.m.v.澳大利亚。 第681/2015号电文。 该决定由禁止酷刑委员会(下称委员会)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

2015年,来文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澳大利亚。

信息主题:申请人被驱逐到阿富汗的威胁。

实质性问题:驱逐到原籍国时的酷刑威胁(不驱回)。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目标。.. 评估是否有严重理由相信在申请人返回阿富汗后,他本人将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是为了确定该人本人在他将被遣返的国家是否有可预见和实际遭受酷刑的风险(见第470/2011号来文,X.诉瑞士,2014年11月24日通过的决定)。 由此可以看出,某一国家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足以断定某一人返回该国后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 必须提供更多的理由来确认这种危险会威胁到个人。 相反的情况也是如此:没有一贯的严重侵犯人权的做法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在他/她的具体情况下没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决定第8.3段)(见第490/2012号来文,E.K.U.诉芬兰,2015年5月4日的决定,第9.3段)。).

委员会。.. 提及委员会第1号一般性意见,并确认,应当以超出仅仅是推测性假设或怀疑的理由来评估是否存在酷刑危险。 虽然风险不应以很高的概率证明,但举证责任通常在于申请人,申请人必须以合理的方式说明他处于"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危险"(见第203/2002号来文,A.R.诉荷兰,2003年11月14日通过的决定,第7.3段); 第258/2004号,Dadar诉加拿大,2005年11月23日通过的决定,第8.4段;第343/2008号,Kalonzo诉加拿大,2012年5月18日通过的决定,第9.3段;第458/2011号,X.诉丹麦,2014年11月28日通过的决定,第9.3段;第520/2012号,V.G.D.诉加拿大,决定2014年11月26日通过第8.4段。). 委员会非常重视有关缔约国当局就案件的事实方面所作的结论,但与此同时,委员会认为自己不受这些结论的约束,并有权按照《公约》第22条第4款的规定,自由评估事实,同时考虑到每一个案件的所有情况(决定第8.4段)(见)。 第9段以及第356/2008号来文N.s.诉瑞士2010年5月6日通过的决定第7.3段第375/2009号等。 诉瑞士2011年5月26日通过的决定第8.7段; 第387/2009号《Division诉澳大利亚》2013年11月14日通过的决定第10.4段和第466/2011号《Alp诉丹麦》2014年5月14日通过的决定第8.3段。).

委员会。.. 注意到缔约国指出了申诉人指控中的矛盾和不一致之处;但是,委员会认为,很少期望酷刑受害者提供的资料完全准确(见第21/1995号来文,Alan诉瑞士,1996年5月8日通过的决定,第11.3段)。),应考虑到其精神障碍的适当评估(决定第8.6段)。

委员会回顾在其决定(见第379/2009号来文Bakatu-Bia诉瑞典2011年6月3日的决定第10.6段第322/2007号来文Ndjamba和Balikosa诉瑞典2010年5月14日的决定第9.5段。 委员会在关于第2条执行情况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8年)中已经审议了非国家行为者遭受酷刑的风险以及缔约国未能采取措施制止根据《公约》不可接受的行为,而缔约国可能对此负责(见Division v.Australia,第10.9段)。). 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关于阿富汗境内酷刑和虐待、任意拘留和侵犯公平审判权的现有报告中所载的资料,以及关于在与提交人类似的情况下寻求庇护但没有得到庇护的人受到虐待的报告(第8.7段解决办法)。

委员会回顾,尽管首先应由申请人证实表面证据。 这并不免除缔约国作出重大努力以确定是否有理由相信申请人如果返回有关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决定第8.8段)(见第580/2014号来文F.K.诉丹麦2015年11).

委员会提到其法律惯例(见 第338/2008号来文Mondal诉瑞典2011年5月23日通过的决定第7.4段。),认为寻找另一个居住地或重新安置的可能性不是一个可靠和长期的选择,因为缺乏保护是一个普遍现象,这个人将面临进一步迫害或严重伤害的危险,特别是在反政府分子对平民人口的迫害在申请人的原籍国往往是任意的情况下(决定第8.9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2008年,由于他的种族出身和宗教信仰,他被塔利班拘留和折磨了大约五个月,因为塔利班指责他为外国政府工作,并怀疑他参与了有自杀炸弹手参与的恐怖主义爆炸行动的准备工作。 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他目睹了他父亲和另一名囚犯的斩首,这给他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压力;如果他返回阿富汗,阿富汗当局将不愿意或无法保护他免受迫害和酷刑,因为塔利班已经渗透到各级政府; 在他抵达澳大利亚后,卫生工作者说,他处于焦虑、抑郁和创伤后应激障碍状态,据称由于他作为非法移民在缔约国被长期拘留,这种情况进一步恶化。 委员会。.. 注意到阿富汗将没有根据申请人的需要对其进行适当治疗的设施,提交人的心理健康自2012年以来一直恶化,主要是因为他看到他的父亲被杀,并由于在对其案情进行第一次独立调查审议时犯下的错误而作为非法移民被长期拘留。 委员会。.. 注意到提交人的声明,即缔约国高级官员没有考虑他的精神障碍在阿富汗是否可以治愈,以及在他的案件中,缺乏适当的待遇是否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缔约国没有对这些指控提出异议(决定第8.5段),这些指控提供了新的情况,以支持在审议案情之后提出的额外保护申请。

委员会。.. 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申诉人没有证实他的说法,即如果他返回阿富汗,他将有遭受酷刑的实际和个人危险,而且一般的暴力危险不足以相信这个人如果返回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 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申诉人关于作为被拒绝庇护的返回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虐待以及阿富汗政府无法提供免受酷刑的保护的指控没有异议。 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移民和边境保护部的结论是,申诉人很可能搬到阿富汗境内的另一个地区,包括喀布尔,尽管该部同意,提交人和他的父亲被塔利班绑架并遭受数月的酷刑,他们遭受酷刑,提交人目睹了他父亲的斩首,因此担心返回阿富汗。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指出了申诉人指控中的矛盾和不一致之处; 然而,委员会认为,很少能够期望酷刑受害者提供的资料完全准确(见第21/1995号来文,Alan诉瑞士,1996年5月8日通过的决定,第11.3段)。),其精神障碍应予适当考虑。 此外,尽管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申请人在阿富汗不会被拒绝接受医疗服务,但缔约国承认,阿富汗的精神病护理水平"相对较低"(决定第8.6段)。

委员会了解阿富汗的人权状况,并注意到澳大利亚当局在评估申诉人返回原籍国可能面临的风险时考虑到了这一问题。 关于申诉人关于他作为在西方国家生活了几年的被拒绝寻求庇护者所面临的危险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出反驳这一申诉的任何论据。 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他受到非国家行为者的酷刑,如果他返回阿富汗,缔约国将无法保护他(决定第8.7段)。

委员会。.. 4.注意到缔约国当局审查了申请人的论点和为支持这些论点而提出的证据。.. 委员会认为,申诉人被塔利班拘留和酷刑,健康状况脆弱,这是无可争辩的,因为他被诊断患有与他在阿富汗遭受的心理冲击有关的焦虑、抑郁和创伤后应激障碍,据称由于他作为非法移民的参与者在该国被长期拘留而进一步恶化,而且不能排除酷刑或重大伤害的风险, 由于缔约国建议他搬到阿富汗的其他地区(决定第8.8段)。

委员会认为,虽然缔约国对申诉人关于他害怕遭受酷刑或受到威胁的论点的可信性表示关切,但它对申诉人的真实性作出了否定的结论,但没有适当审查申诉人申诉的基本方面,即他以前的酷刑,加上他目前在阿富汗遭受酷刑和不人道待遇造成的精神紊乱,是否更加严重, 代表他目前的风险状况,因为如果他返回阿富汗,他可能会受到严重和重大伤害。 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拒绝了申请人的庇护申请,但没有充分注意到阿富汗当局无法保护申请人不受塔利班进一步迫害这一事实,因此没有对申请人返回阿富汗是否有遭受酷刑或虐待的危险进行充分调查。 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到其判例(见第2段)。 第338/2008号来文Mondal诉瑞典2011年5月23日通过的决定第7.4段。),认为寻找另一个居住地或重新安置的可能性不是一个可靠和长期的选择,因为缺乏保护是一个普遍现象,这个人将面临进一步迫害或严重伤害的危险,特别是在反政府分子对平民人口的迫害在申请人的原籍国往往是任意的情况下。 委员会还认为,缔约国当局未能充分评估申诉人的精神状态、阿富汗实际可获得的适当治疗设施以及申诉人被迫返回原籍国对其精神健康的潜在影响。 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将申请人驱逐到阿富汗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决定第8.9段)。

委员会的结论:根据《公约》第3条,缔约国有义务不将申请人强行送回阿富汗或任何其他有被驱逐或遣返阿富汗真正危险的国家(决定第9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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