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文:K.B.诉俄罗斯联邦。 第2193/2012号电文。 《意见》由人权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于2016年3月10日通过
2012年协助提交人准备了申诉。 随后,将控诉转达俄罗斯联邦。
电文主题:引渡至吉尔吉斯斯坦和在拘留期间过度使用武力。
实质性问题:酷刑和虐待的危险;过度使用武力。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委员会提及其关于《公约》缔约国所承担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第12段,其中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不将某人引渡、驱逐、驱逐或以其他方式驱逐出其领土。 如《盟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规定的,有严重理由相信确实有造成无法弥补损害的危险的领土。 委员会。..表明这种风险必须是个人性质的,10并且有很高的门槛,以便有充分的理由确定存在不可弥补的损害的真正风险(见来文N2007/2010,X.v.丹麦,2014年3月26日通过的考虑,第9.2段;N1833/2008,X.v.瑞典,2011年11月1日通过的考虑,第5.18段)。). 在进行这种评估时,必须考虑到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提交人原籍国的一般人权情况。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应当对缔约国进行的评估给予重大重视的决定(见来文N1957/2010,Lin诉澳大利亚,2013年3月21日通过的意见,第9.3段;N2344/2014,H.P.和F.P.)。 诉丹麦,2015年11月2日通过的意见,第8.4段。(见第2344/2014号来文,H.P.和F.P.诉丹麦,2015年11月2日通过的意见,第8.4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提交人关于如果被引渡到吉尔吉斯斯坦将遭受酷刑的指控在庇护程序期间得到了缔约国联邦移民局的审查,在引渡程序期间得到了俄罗斯法院的审查,该法院认为他声称在吉尔吉斯斯坦将面临酷刑的真实、可预测和个人遭受酷刑的危险是毫无根据的。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提出的大多数证据与他的具体案件无关,而是与吉尔吉斯斯坦的一般人权情况有关。 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2010年3月他在吉尔吉斯斯坦遭受酷刑并因此在格罗兹尼接受医疗。 提交人向委员会提供了一份关于他在格罗兹尼治疗的医疗记录摘录的副本,该记录于2011年12月31日印发,即2010年3月吉尔吉斯斯坦据称遭受虐待近两年后。 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根据这份声明提交人于2010年3月20日至31日在格罗兹尼的一家门诊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而根据联邦移民局莫斯科办事处2012年3月26日的决定提交人于2010年3月24日抵达莫斯科。 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提交人向缔约国当局提交的各种上诉的副本,提交人没有向当局提交这份摘录。..[A]第二份报告没有向缔约国当局或委员会提供关于2010年3月遭受虐待的任何资料,即没有关于酷刑的方法、背景或被指控的肇事者(例如他们的姓名和号码)的资料。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兄弟2012年4月17日向车臣总统提出的申诉没有载有此类资料。 他还指出提交人在其2011年12月21日的庇护申请中指出他于2010年3月因族裔紧张关系离开吉尔吉斯斯坦。.. 他并没有声称自己遭受过酷刑。 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缔约国各办事处的决定对于提交人的指控显然是武断的。 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不能得出结论认为,现有资料表明,将提交人引渡到吉尔吉斯斯坦将使他面临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的真正危险(《意见》第10.4段)(见第2192/2012号来文,N.s.诉俄罗斯联邦,2015年3月27日通过的意见,第10.4段)。).
委员会的结论:在委员会审议提交人的来文之前引渡提交人与委员会关于本案临时保护措施的请求相矛盾,表明俄罗斯联邦违反了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承担的义务(《意见》第11段)。
缔约国有义务避免今后违反《任择议定书》第一条,并遵守委员会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意见》第12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