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6日,该案在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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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tawfiq Elaiba对阵突尼斯。 第551/2013号电文。 该决定于2016年5月6日由禁止酷刑委员会(下称委员会)通过。

2013年,提交人得到了协助准备投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突尼斯。

主题:国家当局的酷刑和虐待。

实质性问题: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防止酷刑行为的措施;对囚犯的拘留和待遇进行系统监督;缔约国有义务确保主管当局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提出申诉的权利;获得赔偿的权利;在审判期间禁止使用酷刑获得的证词。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它根据《公约》第12条承担的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发生了酷刑,应立即进行公正的调查(根据官方立场)(见第514/2012号来文,Niyonzima诉布隆迪,2014年11月21日通过的决定,第8.4段;N500/2012号来文,Ramirez Martinez等人。 诉墨西哥2015年8月4日通过的决定第17.7段。). 这种调查应该是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而迅速是重要的,因为这使得有可能停止对受害者采取这种行动,并且原因是,除非使用上述方法造成长期或严重伤害,否则酷刑的身体痕迹,最重要的是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痕迹,通常会在短时间内消失(见第495/2012号来文,E.Z.诉哈萨克斯坦,2014年11月28日通过的决定,第495/2012段)13.2。). 此外,刑事调查的目的应是确定指称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并确定可能参与其中的任何人的身份(决定第7.7段)(见第580/2014号来文,F.k.诉丹麦,2015年11月23日通过的决定,第7.7段;以及N161/2000号来文,Dzemail等人。 诉南斯拉夫,2002年11月21日通过的决定,第9.4段。).

《公约》第14条的规定不仅承认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权利,而且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确保酷刑受害者得到适当赔偿(见第291/2006号来文,Saadia Ali诉突尼斯,2008年11月21日通过的决定,第15.8段)。). 委员会认为,赔偿应包括对受害者造成的全部损害,除其他措施外,包括对受害者的恢复原状、赔偿和康复,以及考虑到每个案件的情况,确保不能再发生侵犯行为的措施(决定第7.7段)(见Saadia Ali诉突尼斯,第15.8段;Niyonzima诉布隆迪,第8.6段)。).

《公约》第15条规定的主旨是绝对禁止酷刑,因此意味着每个缔约国都有义务核实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诉讼程序中使用的陈述是否是通过酷刑获得的(决定第7.8段)(见Niyonzima诉布隆迪,第8.7段;以及第419/2010号来文,Kti诉摩洛哥,2011年5月26日通过的决定,第8.8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指控,即缔约国2009年9月在埃尔奥因国民警卫队站审讯期间没有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防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委员会注意到申请人的指控,即六天来,国民警卫队官员严重殴打他的脸;他们用橡胶警棍殴打他的脚底几乎5分钟; 他们把摩托车头盔戴在他头上,用棒球棒打他大约15分钟;把他的手腕和脚踝绑在墙上的一个大轮子上,先把他转到一边,然后转到另一边,直到他失去知觉;用气体喷射他的生殖器;用放电折磨他;用各种物体打他的手指,然后撕掉他的缩略图。..委员会注意到,据申诉人说,他被单独监禁六天; 每天只给他一个三明治,并允许他每天上一次厕所;在整个拘留期间,他没有得到任何医疗援助,尽管他在拘留期间使用武力造成胃上有一个开放性伤口;在审讯和酷刑之间,他仍然被绑在椅子上;当他要求阅读议定书时,他被殴打,此外,一名雇员在签署议定书之前伪造了关于他的拘留的日期(决定第7.3段)。

[D]缔约国没有驳斥任何这些指控,并指出,申诉人在入监后接受审查时表示,他在被拘留前10天曾遭受过暴力行为。 委员会。..注意到申请人提交了一份2012年3月23日莫纳吉亚监狱的医疗报告其中指出申请人在进入监狱机构时报告说他在监禁前10天内遭受过暴力; 检查还显示组织肿胀,左大脚趾和足底磨皮明显疼痛;X光片显示左大脚趾骨折。 委员会。..注意到申请人关于酷刑造成大量身心后果的指控,所提供的医疗报告证实了这一点。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考虑到申请人的健康状况,在2009年9月12日在Mornagia监狱进行初步检查后没有下令进行体格检查。 并没有就申请人的指控提供任何意见,即他随后向医生通报了他受到的虐待。 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的结论是,申诉人陈述的事实构成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一条、第二条第1款和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 关于第11条,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其防止和打击酷刑的努力的资料是一般性的,并没有表明存在旨在防止警官实施暴力行为和确保被逮捕、拘留或被剥夺自由的人不受当局或纵容的酷刑行为的具体措施(见第456/2011号来文,Colmenares等人)。 诉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2015年5月15日通过的决定第6.7段。). 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应对违反《公约》第11条的行为负责(决定第7.4段)。

关于缔约国没有对酷刑指控进行迅速、独立和有效的调查而违反《公约》第12条和第13条的指控,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指控,即他在作证期间向调查人员报告了酷刑,但他们没有在这方面采取任何行动。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一名律师于2009年9月向调查员通报了他的当事人在审讯期间遭受的虐待,调查员没有考虑到这些指控,尽管申诉人的尸体上有明显的酷刑迹象。 委员会。..注意到另一名律师的证词,他声称他本人提请调查员注意虐待其当事人的事实,并注意到2009年9月26日代表申请人提出的酷刑申诉。 委员会。..注意到据申请人称2011年检察官告知他其律师于2009年9月26日提出的酷刑申诉已于2009年6月12日即在申请人被捕之前移交给调查员。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其意见中称,已开始对酷刑事实进行调查,但没有具体说明开始调查的日期,也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本案诉讼的进展情况或对据称应对酷刑和虐待行为负责的人提起起诉的情况,尽管这些事件已经过去了六年多。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突尼斯初审法院的裁决,申请人承认了他被指控的行为(裁决第7.5段)。

考虑到自申诉人试图在国家法院恢复诉讼以来已经过了一段时间,而且缔约国没有就申诉人的申诉采取后续行动提供足够的资料,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履行《公约》第12条所规定的义务。 由于没有履行这项义务,缔约国也没有履行《公约》第13条所规定的义务,根据该条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确保申请人有权向主管当局提出申诉,主管当局应作出适当反应,并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决定第7.6段)(见Niyonzima诉布隆迪,第8.5段)。).

委员会注意到,没有对酷刑行为进行调查,而且在申诉人所申诉的虐待导致拇指骨折、背痛、下巴骨折、听力障碍和心理创伤等后,没有采取任何康复措施。 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14条申请人被剥夺了获得赔偿和赔偿的权利(决定第7.7段)。

委员会注意到,据申诉人说,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5条规定的义务,因为申诉人是根据酷刑获得的供词被定罪的。 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认为,他在酷刑下签署的供词被用作他被拘留六年多的依据。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驳斥这些指控,也没有在发给委员会的评论中列入关于这一问题的详细资料。..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核实申诉人关于他曾在酷刑下供认的指控,缔约国没有进行这种核实,并利用在审议针对提交人的刑事案件期间收到的陈述,违反了《公约》第15条所规定的义务(第15段)。 7.8决定)(见Niyonzima诉布隆迪,第8.7段。).

委员会的结论:所提出的事实表明违反了第1条和第2条。.. 和《公约》第11至16条(决定第7.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