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9日,该案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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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Abdilafir Abubakar Ali和Mayul Ali Mohamad诉丹麦。 第2409/2014号电文。 《意见》已于2016年3月29日由人权事务委员会(下称委员会)通过

2014年协助来文提交人准备了申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丹麦。

消息的主题:驱逐到意大利。

实质性问题: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根据《都柏林条例》所载的"第一庇护国"原则,将他们及其两个未成年子女驱逐到意大利,将使他们面临无法弥补的伤害的真正危险,这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提交人的论点特别是基于他们在意大利获得居留许可后实际受到的待遇,以及各种报告中提到的接待寻求庇护者和抵达意大利的难民的一般条件(考虑因素第7.2段)。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他们自己未经证实的指控,提交人在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期间住在一个接待中心,当时他们被要求离开,没有其他住所,与此同时,他们的儿子于2011年12月21日出生。 后来,他们住在街上和火车站,吃他们提供给教会的东西。 因此,他们的头上没有屋顶,也没有谋生手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尽管向主管当局提出了要求,但他们的新生儿在出生时没有得到他所需要的医疗护理。 由于担心他们无法供养自己的孩子,无法找到解决他们处境的人道主义办法,提交人离开意大利,前往丹麦,于2012年6月在那里申请庇护。 提交人是有两个未成年子女的寻求庇护者,目前处于极其脆弱的地位(考虑因素第7.4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提交的报告,这些报告显示,意大利收容寻求庇护者和根据《都柏林条例》返回的人的接待中心缺乏名额。 委员会特别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已经得到某种形式的保护,并且像他们自己一样使用意大利接待中心服务的回返者实际上没有权利住在寻求庇护者中心(《意见》第7.5段)。

委员会注意到难民上诉委员会的结论,即在这种情况下,意大利应被视为第一个给予庇护的国家,以及缔约国的立场,即第一个给予庇护的国家有义务确保寻求庇护者享有基本人权,尽管它没有义务确保这些人享有与该国公民相同的社会标准和生活条件。 他。..注意到缔约国提到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其中指出,尽管意大利的情况有某些缺点,但没有证据表明"寻求庇护者没有得到系统的支持和适当的条件"(《意见》第7.6段)(见Samsam Mohammed Hussein et al.)。 诉荷兰和意大利,第78段。).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的结论没有充分考虑到提交人根据他们自己的经验提供的资料,根据这些资料,尽管他们在意大利获得了居留许可,但他们在那里面临着难以忍受的生活条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解释如果返回意大利,获得的居留许可如何能够有效地保护自己和他们的两个未成年子女,其中一个需要后续医疗监督,使他们免受特殊困难和困难, 他们在意大利已经遇到的问题(《意见》第7.7段)(见第2360/2014号来文Varda Osman Yasin诉丹麦2015年7月22日通过的《意见》第8.8段。).

缔约国应充分重视一个人在被驱逐出境时可能受到的实际和人身威胁(见第2段)。 第1763/2008号来文Pillai诉加拿大2011年3月25日通过的意见第11.2和11.4段。),并认为缔约国有义务对提交人本人在意大利可能受到的威胁进行更彻底的评估,而不是依赖一般性报告,并假定由于他们过去已经获得了额外的保护,这意味着原则上他们现在将有权获得额外的保护。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适当考虑到提交人的特殊脆弱性,他们尽管有权获得额外保护,但仍然无家可归,在没有意大利当局的任何援助,包括新生儿所需的医疗服务的情况下,无法自给自足。 它也没有要求意大利当局提供充分的保证,即提交人及其两个未成年子女将在符合其寻求庇护者身份的条件下获得庇护,他们有权得到临时保护,也没有要求意大利保证:a)重新签发或延长他们的居留许可(考虑到提交人声称他们失去了居留许可。),并向子女发放居留证,以及不将他们从意大利驱逐出境; 和b)以适应儿童年龄和家庭脆弱状况的条件接待提交人及其子女,使他们能够留在意大利(《意见》第7.8段)(见第2360/2014号来文,Varda Osman Yasin诉丹麦,2015年7月22日通过的意见,第8.9段)。).

委员会的结论:将提交人及其两个孩子驱逐到意大利将构成对他们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的侵犯(《意见》第8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