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05日,该案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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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大卫*希克斯vs.澳大利亚. 第1909/2009号电文。 该意见于2015年11月5日由委员会通过。

2009年,协助提交人准备申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澳大利亚。

来文主题:缔约国对执行在外国判处的刑罚的责任。

实质性问题:追溯惩罚、酷刑、任意拘留、拘留条件、不公平审判、不歧视、隐私权。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根据《盟约》,缔约国没有义务在有充分证据表明判决是由于被告权利明显受到侵犯的审判而作出的(《意见》第4.9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在受理审查的一个阶段,委员会决定,缔约国的管辖权问题与案件的案情密切相关,应在这个阶段加以审议。 因此,委员会必须查明缔约国是否在任何时候对提交人行使权力或有效控制,从而查明提交人是否在其管辖范围内(《意见》第4.2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a)缔约国就适用于提交人的司法程序标准与美国进行了直接谈判。..(b)缔约国向美国政府提出了各种陈述,以努力改善对发件人的保护,并确保释放被拘留在关塔那摩湾的另一名澳大利亚人。..; (c)澳大利亚官员和警察访问了提交人21次。.. 在他被美国拘留期间,澳大利亚特工采访了他,以收集后来在澳大利亚法院发布限制令期间对他不利的信息。..(d)澳大利亚知道与检方缔结的认罪协议的条款,该协议要求提交人与澳大利亚当局合作,并载有有利于澳大利亚的其他条款; (e)提交人向采访他的澳大利亚官员报告了他的待遇,澳大利亚要求美国当局调查他的指控(《意见》第4.3段)。

根据缔约国没有对这些事实提出异议的事实,可以假定缔约国对美国如何对待提交人有一定的影响,并且能够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提交人按照《公约》得到待遇,包括采取补救措施,侵犯提交人的权利(意见第4.4段)。

但是,缔约国施加的影响不能被视为对提交人行使权力或有效控制,提交人被拘留在美国控制的不属于缔约国主权或管辖范围的领土内(意见第4.5段)。

在提交人在美国控制下被拘留的整个时间里,提交人不能被视为在《任择议定书》第一条和《公约》第二条第1款意义下的缔约国的"管辖权"之下。 因此,委员会有理由不对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和第七条提出的指控发表意见,这些指控涉及他在美国拘留期间的待遇(《意见》第4.6段)。

(b)澳大利亚据称对根据移交协定执行监狱判决负有责任。

根据移交协议,提交人于2007年5月20日被移交澳大利亚,以履行美国军事委员会2007年3月31日对他判处的剩余刑期。 委员会正在审议缔约国是否因为这项协议而将提交人监禁到2007年12月29日,从而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意见》第4.7段)。

在提交人移交时公开提供了大量资料这引起了对美国军事委员会程序公正性的严重关切而这本应足以使澳大利亚当局对对提交人判处的判决的合法性和 委员会在2006年7月27日通过的关于美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表达了其中许多关切。 (CCPR/C/USA/C/3/Rev.l),以及禁止酷刑委员会2006年5月通过的关于美利坚合众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AT/C/USA/CO/2)。 虽然这是在指称的事实之后发生的,但美国军事委员会监察院2015年2月18日有利于提交人的决定毫无疑问地对他的审判不公平,以及他被定罪的罪行 此外,鉴于提交人访问了澳大利亚官员和执法人员的关塔那摩湾,缔约国完全有机会了解提交人的审判条件(《意见》第4.8段)。

移交协定为人道主义和其他合法目的发挥重要作用允许在国外被定罪并同意移交的个人返回本国服刑并受益于例如与他们的family....In 委员会认为,根据《移交协定》执行因公然拒绝司法而判处的刑罚,构成了对自由权的过分限制,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1款。 有关人员接受《协定》的条款作为其返回的先决条件这一事实并不是决定性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证明,他所受到的拘留条件和虐待使他的选择非常有限。 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应确保转让协议的条款不会导致缔约国违反《公约》(意见第4.9段)。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即缔约国不仅未能以符合《公约》规定的义务的方式谈判移交协议的条款,而且还严重影响了认罪协议的措辞,这是提交人立即返回澳大利亚的一个条件。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同意认罪,因为他认为澳大利亚的监狱条件更为有利。 然而,委员会认为,为了避免提交人受到侵犯,他别无选择,只能接受向他提出的认罪协议的条款。 这就是为什么缔约国有义务证明它已尽一切可能确保它与美国缔结的移交协定的条款不会导致违反《盟约》的原因,特别是考虑到发件人是其公民之一。 在没有这种证据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同意按照认罪协议执行余下的刑期并剥夺提交人七个月的自由,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意见》第4.10段)。

委员会的结论:委员会面前的事实表明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1款(意见第5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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