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04日,该案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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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V.S.v.斯洛伐克。 第56/2014号电文。 该意见于2015年12月4日由委员会通过。

2014年协助来文提交人准备了申诉。 随后,将申诉转达斯洛伐克。

主题:就业方面的歧视。

实质性问题:基于民族或族裔的歧视。

委员会的法律立场:委员会回顾,评估国家当局对事实和国家立法的解释不在其职权范围之内,除非所作决定显然是武断的或在其他方面构成司法不公(《意见》第7.4段)。

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评估:委员会面前的主要问题是,缔约国是否履行了采取有效措施的义务,以回应申诉人的指控,即她在试图进入公立学校就业时因属于罗姆人而受到歧视,以及缔约国是否通过其国家法院和其他机构有效保护并为其提供有效补救措施,防止指称的种族歧视, 包括对所造成的损害给予充分的赔偿或赔偿(《意见》第7.2段)。

违反《公约》第5(e)㈠条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她在Revutsa市一所公立小学的招聘过程中受到种族歧视。..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即在国内有关行政和司法当局审查时,支持申诉人所称的歧视的论点没有得到可信的理由。 虽然缔约国承认申诉人受到损害并处于不利地位,但它辩称,在不同待遇和由此造成的不利地位之间没有确定因果关系。 委员会。.. 注意到教育部2010年2月2日的声明,根据该声明,缺乏资金并不是优先选择具有中学教育的申请人而不是具有大学学位的申请人的正当理由,雇主应努力雇用合格的申请人,而不合格的候选人只应在特殊情况下被雇用(见2011年3月28日Revutsa市地方法院的决定,第3页,第一段)。). 委员会还注意到平等中心的结论,即申请人的案件可以等同于违反平等待遇原则,因为雇用了一名不合格的候选人,以及该中心的建议,即学校校长遵守反歧视立法。 委员会。.. 注意到缔约国为了确定待遇差异而考虑的比较类别是没有被选中的其他求职者,而不是获得这份工作的人,以及缔约国的说法,即被选中的人是学校校长认识的。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不能否认它的责任,因为公立学校的校长虽然是一个单独的法律实体,但负责挑选学校工作人员,作为提供公共公务员制度的一部分。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充分回应申诉人在这方面的指控,也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来证明申诉人在拒绝其工作申请时的特殊待遇是合理的。 考虑到在所审议的案件中,优先选择不是合格销售助理的候选人担任助教职位不能用她的专业能力来解释(见2011年3月28日Revutsa市地方法院的决定,第1页。 3、最后一段,表示成功申请者是销售助理。 由于缺乏资金,委员会的结论是,所掌握的事实表明,申诉人的工作权利受到侵犯,不分种族、肤色、民族或族裔,违反了缔约国按照《公约》第5条(e)款(一)项的规定确保工作权利平等的义务(第7.3段意见)。

违反《公约》第6条(连同第2条)

委员会应考虑,由于国家法院的裁决,申请人是否被剥夺了对种族歧视进行有效辩护和有效补救的权利。.. 委员会注意到2009年至2013年期间申诉人提请平等中心、教育、科学、科研和体育部以及普通法院和非常法院注意令人信服的种族歧视事实。 在这方面,申请人要求,根据关于转移举证责任的规定,Revutsa的小学作为被告,证实它没有因申请人属于罗姆人而歧视申请人。 特别是,她要求小学提供合理和令人信服的论据,解释为什么学校拒绝考虑她的教学职位申请并拒绝她的教学助理职位申请,而一个资历低于申请人的 委员会注意到申请人声称,地区和区域法院误判了小学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因为她的情况与被选为她所申请的职位的非罗姆人申请人的情况相比没有得到考虑。 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请人声称在其2012年11月27日的决定中 区域法院命令她证明学校有意歧视她,尽管根据《反歧视法》中关于转移举证责任的规定,不应要求她这样做(见第40/2007号来文,Er诉丹麦,2007年8月8日通过的意见,第7.2段),委员会在该决定是任意决定或等于拒绝司法的情况下,有权审议国家立法的事实和解释。).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反歧视立法的适用,特别是关于转移举证责任的规定,对普通国家法院构成了一定的问题,应当有效地适用;法院应当对转移举证责任的规定,包括与本案有关的举证责任的规定采取更彻底的做法。 委员会认为,法院要求申请人证明具有歧视性意图的要求违反了《公约》规定的禁止具有歧视性后果的行为,包括缔约国规定的转移举证责任的程序。 由于缔约国采用了这一程序,未能适当适用这一程序构成对申诉人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的侵犯,包括对所造成的损害给予充分赔偿和赔偿。 因此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根据《公约》第2条第1款(a)和(c)项和第6条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意见》第7.4段)(见《法律》第12(2)12段。).

委员会的结论:事实。 它们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a)和(c)项以及第5条(e)款(i)项和第6条(意见第8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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